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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 >> 诉讼赔偿专栏

2022年最新残疾/死亡赔偿金最新标准81518元/年

日期:2022-01-25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466次 [字体: ] 背景色:        

北京发布—人身损害死亡赔偿163万元,2022年最新残疾/死亡赔偿金最新标准81518元/年

北京市统计局公布2022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 | 残疾/死亡赔偿金最新标准81518元/年

官方文件

2021年度北京市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5002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1518元,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3640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6776元。

北京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北京市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1、全市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75002元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81518元

3、全市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43640元

4、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46776元

5、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185026元

6、国民经济各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说明:

1、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2022年北京地区侵权行为发生于2021年10月1日(含本日)后的全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残疾/死亡赔偿金按照81518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按照46776元/年计算;

2、其他数据目前仍沿用北京市统计局在2021年公布的相关数据,待统计部门公布最新数据后将及时进行更新。

3、经查询北京地区法院判例,法院在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丧葬费时所适用的统计数据一般为北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020年度北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12886元,根据该统计数据,目前北京地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丧葬费标准为56443元。

北京高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市高级法院相关审判庭: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更好地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要求,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40次会议审议,决定在全市法院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法院受理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21年10月1日(含本日)后的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试行按统一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二、各法院按照上述要求开展试点工作时要确保通知精神传达到位,法律适用规范统一,并注意做好对当事人的解释说明工作。试点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报告市高级法院民一庭。

附:

1、2020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5602元

2、2020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1726元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

2019年4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8次会议审议,决定在全市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法院受理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4月1日(含本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试行按统一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二、各法院按照上述要求开展试点工作时要确保通知精神传达到位,法律适用规范统一,并注意做好对当事人的解释说明工作。试点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报告市高级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人损赔偿司法解释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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