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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合同的研究与探讨

日期:2021-08-16 来源:- 作者:- 阅读:63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继承合同的研究与探讨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目新月异,民众的合法私有财产增多,法律意识亦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采用协议方式对自己的财产、老年的扶养问题及其他相关事宜进行安排,并且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继承合同的案例。如黎某1与被告高某1等继承纠纷案,牛某1与牛某2、赵某物权纠纷案,申某某6等与申某某1等继承纠纷案等。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为遗嘱人提供了遗嘱、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三种形式,然而这些形式还不能满足自然人希望通过协议来安排上述事宜,并于遗嘱人在世时就发生法律效力的现实需求。由于继承合同制度缺乏法律依据,导致实践中司法裁判存在不同的裁判态度,如在黎某1与高某1等继承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了继承契约的效力,判决理由为:“继承契约是被继承人与他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处理继承事宜的双方民事行为,系被继承人处分自己遗产的一种方式。无论是遗嘱还是继承契约都是对被继承人处分生前财产的意思自治的尊重和保障,给被继承人提供了处分遗产的两种不同方式,不能因为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而限制被继承人通过合同方式来处分自己遗产的自由。被继承人以订立合同的方式指定继承人,只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即具有法律效力。”而在牛某1与牛某2、赵某物权纠纷一案中,法院未认定继承契约为遗嘱性质,其理由为:“本案中的《房产继承权契约》首先确定涉案房屋一座四层属父母、两子、两女共有,其次经家庭成员共同协商确定将房屋第三层归牛某2所有,故原审将该契约认定为家庭财产分割协议并无不当。牛某1申诉称该约应为其处分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而在申某某6等与申某某1等继承纠纷案中,法院认定本案中的《继承契约》是一份附义务的赠与协议。这些不统一的裁判规则既损害了遗嘱人及相关继承权益人的合法利益,也影响了司法权威。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继承合同的相关制度进行研究和探讨。

【继承合同的含义】

继承合同的规定最早源于德国的日耳曼法。关于继承合同的含义,对该制度持肯定态度的国家的规定有所不同。《德国民法典》第1941条规定:“被继承人可以通过合同指定继承人、指示遗赠和负担。不管是订约人的另外一方还是第三人,都可以被指定为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瑞士民法典》第494条规定“被继承人得以继承契约,承担使对方或第三人取得其遗产或遗赠之义务。”《匈牙利民法典》第655条规定:“被继承人可以订立继承合同,指定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为自己的继承人,且对方当事人必须对被继承人进行抚养或支付终身定期金。”我国学者对继承合同的含义也有不同的观点。“继承合同是指被继承人与自己的继承人或其他人之间以指定继承人和遗赠,或设定遗嘱负担为内容的契约。”“继承合同是指被继承人与其法定继承人或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关于指定继承人、遗赠、负担、抛弃继承期待权等与继承相关事项的双方法律行为。”

综上所述,国外立法和我国学术界对继承合同的定义存在差异,但通过分析这些定义,可知继承合同有以下特点。

1.继承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继承合同是遗嘱人与法定继承人或其他民事主体之间就继承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双方法律行为,合同成立后对遗嘱人和合同相对方均具有法律束力。

2.继承合同是要式法律行为。

继承合同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形式设立。《德国民法典》第2276条规定“继承合同只能以由公证人作成笔录的方式,在双方同时在场时订立。”《瑞士民法典》第512条规定:“继承契约须采取公证遗嘱的方式,始生效力。”

3.继承合同的主体特殊。

继承合同的主体,一方为遗嘱人,另一方则范围比较广,主要以法定继承人为主,但也包括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

4.继承合同的受益人不仅包括合同的相对方,还包括相对方以外的第三人。

5.继承合同的效力具有优先性。

由于继承合同的效力影响合同当事人及之外其他方的利益,因此其法律效力高于遗嘱或遗赠等继承形式。《瑞士民法典》第494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遗嘱或赠与,如果与继承合同中其所承担的义务存在不同的,则可以撤销被继承人已订立的遗嘱或赠与。”

综合以上对继承合同特征和对继承合同定义的表述,我们认为可以将继承合同定义为:“所谓继承合同,是指遗嘱人与法定继承人或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之间订立以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设立遗嘱、遗赠负担等与继承相关的其他事项为内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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