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权的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后成立了新的公司,原公司被注销,此时侵权人还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实践中经常出现公司因业务发展与他人合并或分立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侵权人能否以被侵权人已经不存在为由逃避责任呢?依据《民法典》第1181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被侵权公司的合并、分立并不能导致侵权人不承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只不过主张权利的主体可能变成新成立的承继被侵权公司权利的公司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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