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是否有提供其真实情况的义务?
《民法典》第669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依据本条规定,借款人在提出借款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借款人的要求如实提供以下三方面资料:
第一,与借款人资格有关的基本情况。比如,作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借款人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借款人是自然人的,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第二,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的真实情况。比如,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时,借款人应当提供有关近期生产经营状况,生产经营的效益,产品的产、供、销情况,内部经营管理和生产条件的情况,以及与借款用途直接相关的经济效益的情况等。如果借款用于固定资产,应当提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第三,借款人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所有的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使贷款人全面充分地了解借款人实际账面资金的运作情况,以便贷款人判断借款人偿还借款的能力。借款人还应当提供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使贷款人了解即期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从而在总体上把握借款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保障借款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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