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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内容共1260条,每一条都与你我有关!

日期:2020-05-13 来源:民法典 作者:民法典 阅读:143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典草案内容共1260条,每一条都与你我有关!

2019年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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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之后,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6月、2019年8月、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各分编草案进行拆分审议。

目前,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六个分编草案已经全部完成了二审,其中,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侵权责任编三个分编草案完成了三审。

根据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到2019年12月,将2017年3月出台的民法总则同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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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编

总则编草案共10章、204条。

总则编草案基本保持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同时,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进行了适当调整,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把“附则”移至法典的最后部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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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编

物权编草案共5个分编、20章、258条。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进行了二审。

完善居住权制度

草案二审稿第十四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有的常委会委员、社会公众建议对居住权合同的内容、居住权的设立和期间等规定予以进一步完善,以使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草案三审稿采纳这一意见,对草案作如下修改:

一是完善居住权合同的内容,增加规定“居住权期间”。

二是完善居住权设立制度,将“居住权无偿设立”修改为“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是进一步明确居住权期间的规定,规定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完善抵押、质押制度

草案二审稿规定,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不得事先与抵押人或者出质人约定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有的专家学者、单位提出,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议完善上述规定,明确当事人事先作出此类约定的,仍享有担保权益,但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优先受偿。草案三审稿采纳这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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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

合同编草案共3个分编、29章、526条。

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民法典合同编草案进行了二审。

删去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规定

草案二审稿规定,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对方的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有的专家学者提出,这一规定的出发点在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由于合同不能履行而导致的僵局问题,但规定违约方可以申请解除合同,与严守合同的要求不符,建议删去。对个别合同僵局问题,可以考虑通过适用情势变更规则或者其他途径解决。草案三审稿采纳这一意见,删去该款规定。

禁止高利放贷

草案二审稿规定,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社会公众提出,为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建议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草案三审稿采纳这一意见,将这一款规定修改为: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完善保理合同有关规定

有的专家学者、企业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二审稿在典型合同中增加“保理合同”一章,有利于促进保理行业健康发展、解决企业融资问题、优化营商环境,建议对该章内容予以进一步完善。草案三审稿作如下修改:

一是增加规定保理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规定: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转让价款、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是规定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保理人发出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三是完善同一应收账款有多个保理人时的受偿规则,规定: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受偿;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应收账款比例清偿。

完善建设工程合同有关规定

草案二审稿规定,除存在违法情形外,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有的单位、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在实践中,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的情况复杂,不宜一概认定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否则不利于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也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的不公平。草案三审稿采纳这一意见,删去该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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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编

人格权编草案共6章、51条。

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进行了三审。

完善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

草案三审稿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和社会公众建议明确“用人单位”包含哪些主体,以使这一规定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方面更有针对性。草案四审稿采纳这一意见,将“用人单位”修改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

明确隐私定义

草案三审稿规定,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有的常委会委员、单位和专家学者提出,维护私人生活安宁、排除他人非法侵扰是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议在隐私的定义中增加这一内容。草案四审稿采纳这一意见,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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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编

婚姻家庭编草案共5章、79条。

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进行了三审。

明确近亲属范围

草案三审稿规定,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有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共同生活”的认定较为困难,不宜以此界定是否为近亲属,建议删除这一规定。草案四审稿采纳这一意见,删去该款规定。

合理确定婚姻无效情形

草案三审稿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有的专家学者和地方提出,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形较为复杂,其中既可能有重婚、未达到婚龄等问题,也可能仅是违反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不宜一律认定为无效,可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婚姻效力。草案四审稿采纳这一意见,删去该项规定。

法院对隐瞒重大疾病婚姻统一行使撤销权

草案三审稿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撒销婚烟。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提出,由婚姻登记机关对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是否如实告知对方患病情况进行认定较为困难,建议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草案四审稿采纳这一意见,删去此种情况下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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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编

继承编草案共4章,45条。

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民法典继承编草案进行了二审,此次对继承编草案进行了一些文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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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编

侵权责任编草案共10章、95条。

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进行了三审。

完善网络侵权有关规定

草案三审稿规定,在网络用户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转送权利人后十五日内,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有的专家学者、企业提出,“十五日”的期限过于绝对,建议修改为“合理期限”,以便于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定期限。草案四审稿采纳上述意见,将该款中的“十五日”修改为“合理期限”。

明确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规则

草案三审稿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有的专家学者、单位提出,为了明确责任主体,建议规定“建筑物管理人”主要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草案四审稿采纳这一意见,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

民法典草案

按照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草案提请2020年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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