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北京特许经营律师 >> 案例评析

加盟合作办学协议的性质认定与法律规范

日期:2017-12-2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51次 [字体: ] 背景色:        

加盟合作办学协议的性质认定与法律规范

厦门某教育资讯有限公司诉北京某英语培训中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某英语培训中心(甲方)

被告:厦门某教育资讯有限公司(乙方)

原告诉称:2007年3月巧日,甲方与乙方就进行“疯狂英语"培训课程事宜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书》。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合作的基本原则是资源共享、风险各担;乙方需具有当地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资质证明;甲方负责提供与“疯狂英语"品牌使用、培训项目本身有关的资质证明,并颁发授权证书;合作开设的课程仅限在厦门、泉州地区举行,招生对象为厦门、泉州市内的学生及市民;甲方向乙方提供培训教材、培训方法指导、对通过考核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甲方对乙方聘用的英语教师进行培训、考核,保障受训教师能按照“疯狂英语"教学方法独立带班上课;乙方需缴纳地区品牌使用费17万元,协议签订时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前期品牌使用费7万元,剩余的10万元在乙方招到 800名学员后付给甲方;在乙方对甲方指派的教师按照甲方统一标准支付课时费,同时应承担甲方教师的差旅费及食宿费,乙方亦可将其教师送至甲方北京总部接受培训;乙方负责招生、教学、考核等工作的教学费用支出;甲方负责提供教师培训,同时提供“疯狂英语"品牌的对价,是甲方分得乙方培训费(不含教材费)实际收费总和的10%作为管理费;每期课程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所应得的利益分配额以现金或支票方式支付给甲方,甲方需如数开具发票;协议有效期自2007年3月巧日起至2008年3月14日止。协议签订后,乙方向甲方交纳品牌使用费7万元,乙方使用上述商标进行了招生,在协议期内共招生 680人,每人收费2 500元。乙方应依约向甲方支付管理费17万元,但经甲方多次催要,乙方均拒绝支付。故甲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方支付管理费17万元。

被告辩称并反诉:甲方没有办学许可证,在不具有办学资质的情况下与乙方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书》构成欺诈,同时甲方收取乙方7万元的品牌使用费,却没有为乙方开具发票,损害了国家利益。乙方请求确认:(1)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2)驳回甲方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甲、乙双方就“疯狂英语"培训课程事宜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书》,在两个条款中均约定了甲方提供“疯狂英语"品牌、乙方应当支付相应费用的内容,但是此约定并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约定;《联合办学协议书》明确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管理费的条件是甲方提供教师培训和“疯狂英语"品牌,不是其他管理义务;即使甲方存在未履行提供结业证书)教材、宣传品、每六个月考核等义务的违约行为,乙方可以依据涉案协议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约定,向甲方主张赔偿损失,但不影响协议的成立与法律效力。乙方的上述主张缺乏依据,法院未予支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0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乙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支付甲方管理费9万元;(2)驳回甲方的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乙方的反诉请求。

乙方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巧3条第1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 700元,由甲方负担1 700元(已交纳),由乙方负担2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乙方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 050元,由乙方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理评析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03年8月21日“疯狂英语"的原商标所有权人经核准注册了第3129435号“疯狂英语"汉字与英文组合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表演等。2004年12月14日,“疯狂英语"的原商标所有权人授权其代理人李宁全权负责全国“疯狂英语"品牌授权的各项事宜。 2005年1月1日,甲方经“疯狂英语"原商标所有权人的代理人李宁授权,享有全权负责全国“疯狂英语"品牌授权的各项事宜。甲方作为依法享有全国 “疯狂英语"品牌授权各项事宜的代理人,本身有没有办学许可证及成立的时间长短,与乙方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书》效力没有直接关系,因此甲方不具有相应的办学许可证不影响2007年3月巧日甲方与乙方就进行“疯狂英语"培训课程事宜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书》的有效性。

甲、乙双方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2007年3月 30日,乙方向甲方交付了品牌使用费7万元,甲方向乙方出具了收据、未开具发票,但甲方表示可以随时为乙方开具发票。对于乙方请求确认甲、乙双方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书》无效的反诉请求,法院依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主要的合同义务是向乙方提供培训指导和疯狂英语品牌授权,且约定乙方应具备当地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资质证明,故甲方并未构成欺诈,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甲方未向乙方开具发票属于其履行行为不当,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对乙方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乙方订立《联合办学协议书》的目的,在于利用“疯狂英语"的品牌效应进行招生并获取收益。现甲方已经授权乙方在合同期内使用“疯狂英语"品牌从事英语培训,乙方也实际使用该品牌进行了招生、培训,故乙方应依约向甲方支付相应的品牌使用费、管理费。关于管理费的数额确定,甲方按照乙方提交的 2007年培训工作总结中记载的暑假和寒假共计招生、培训680人次,打折后每人实收2 500元,计算的管理费数额为17万元。乙方辩称其2007年的培训工作总结记载2007年暑假、寒假共招生、培训100人,打折后每人实收2 000元;存在教材不系统、教师未接受过总部培训、总部未提供结业证书等问题导致招生不理想和学员退学,并对总部表示感谢,希望能有稳定长远的合作;08年的加盟合同请重新寄出等内容。结合本案中甲方在乙方实际使用该品牌进行招生培训中,履行义务不及时、未对乙方的教师进行培训,故应从上述管理费中扣除相应数额,法院根据双方协议的内容、履行的具体情况及教师培训的重要程度酌情扣除管理费8万元。因此酌定乙方向甲方支付管理费9万元,符合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公平、正义理念。

乙方反诉不成又进行的上诉中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由被上诉人甲方承担一 二审诉讼费用。其主要理由为:甲、乙双方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甲方应当具有办学许可证,甲方收取了7万元品牌使用费,未开具发票属于损害国家利益的违约行为,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应属无效,甲方无理由收取相应的管理费。本案中,甲、乙双方在《联合办学协议书》中有关品牌使用费的约定,本质上是属于特许经营的加盟费,而有关管理费的约定条款,是基于甲方向乙方提供“疯狂英语"培训中所需的品牌结业证书、宣传品、教材、教师培训、特有教学方法进行授课的品牌使用、考核、管理等服务费。协议书约定甲方在乙方使用疯狂英语品牌培训中,提供教师培训等管理服务,乙方以其营业收人总和的10%作为管理费分配给甲方,符合特许经营合同中品牌使用管理服务费的目的,即《联合办学协议书》约定的品牌使用费,是允许乙方对甲方授权使用品牌的特许使用费,不是特许品牌使用过程中管理、服务的对价;管理费是甲方提供的品牌管理、服务费,是甲方提供教材、教师培训等管理、服务的对价。如甲方存在未提供结业证书、教材、宣传品、每六个月进行考核等违约行为,未尽到管理、服务义务,不应当收取管理费,故二审法院支持原审法院的结论。

本案启示

厦门某教育公司诉北京某英语培训中心纠纷案给我们的启示有二

一是加盟特有品牌联合办学合作协议实质上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中对合同纠纷属性、内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理由不充分,是造成增加乙方反诉、上诉浪费司法成本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加盟或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不仅要明晰相关法律制度的基本内涵,明确加盟费与管理费的区别,特许人资格、特许人代理人资格对特许合同效力影响的区别,二是注意教育特许加盟协作办学与一般商业特许经营的区别所在。教育业与普通商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地位、作用相比,教育业的基础性、稳定性决定了国家相关法律对教育业特许加盟协作办学资格、条件、形式规范的严格性。教育特许加盟双方当事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全面、系统认知,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本案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必须具备办学许可证是商业特许经营资格条件在教育业的具体表现,本案审理中只强调被特许人的办学资质是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误解。

法条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