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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有无权利勒令乙肝学生退学

日期:2017-12-0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28次 [字体: ] 背景色:        

据专家介绍,我国是乙型肝炎高发地区,乙肝病毒携带者1 . 2亿左右,约占世界乙肝病毒携带者的1 /3,而且我国乙肝的发病率还呈持续上升趋势。从医学上说,乙肝病毒携带者与乙肝病人是两个概念,乙肝病毒携带者无须经过特殊治疗,只要定期复查就可以正常工作、生活,因为乙肝病毒主要通过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传播,而不是通过正常的社交活动传播,因此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直接危害。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大众科学知识的匮乏,以及社会生活中存在对传染病的 “习惯性禁忌",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求职、工作和生活中屡屡遭受歧视,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尽管近年来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权利的法律和政策相继出台,但乙肝病毒携带者受歧视的状况仍很普遍。它还在多个领域继续存在,最突出的就是教育领域一一一仍普遍存在强制性的乙肝体检。很多省、市仍明文规定,在入托、入园体检中要强制检测乙肝标志物,无数乙肝检测呈阳性的宝宝被拒之于幼儿园门外;高考体检,乙肝也仍是必查项目。许多青年学子,仅因为乙肝检测呈阳性,就失去了进入大学就读的机会,连落榜的真实原因都不被告知;而侥幸进入大学的,在新生入校亻本检中又要被大学再次强制扌由血检测乙肝,每年都有大批的大学新生,因乙肝检测呈阳性就被集体休学、退学。

典型案例

2007年8月底,云南省某中专学校在对新生进行乙肝体检之后,查出了有74 名学生乙肝呈阳性,于是勒令这74名被检出的新生退学。其实这蚱学生均属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日常接触不会传染,也不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然而,校方仍坚决拒绝这些学生人学。

2007年12月,在某公益机构的协助下,74名学生中的张某、李某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后又以教育服务合同纠纷为由重新提起民事诉讼。

2008年6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律师指出,学校的行为违反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这份教育部的规定中明确提出,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只作录取专业方面的限制,不得一律拒绝人学。并且,原告系乙肝病毒携带者而非乙型肝炎患者。

但校方坚持认为:1984年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通知》(劳人培〔1984〕7号)规定:确认为慢性肝炎(包括确诊为乙型肝炎)、先天性黄疸患者,不能录取。

法院最终支持了学生的诉求,要求该校继续履行与原告间的教育服务合同。

律师评点

应当肯定地说,国家这些年在防止乙肝病毒携带者歧视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在劳动就业领域,国家有关部门近年来都出台文件取消了乙肝检测,有力地遏止了劳动就业领域的乙肝歧视现象。但在教育领域,尽管民间的呼声一年比一年高涨,但迄今仍没有取消乙肝检测,这使教育领域的乙肝歧视现象严重而又普遍假如说让乙肝感染者休学,学校可以获得“安全"的话,那是不是会给社会带来了更大的“危险"呢,因此,所谓以“学校其他师生安全"为由勒令乙肝病毒携带学生退学是不负责任的说法,显然违背了科学,更有违法律,构成了对公民受教育权这一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我们一方面期待着教育部门能够取消教育领域的乙肝检测,防止类似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被迫大规模退学事件的发生。但另一方面无论是乙肝病毒携带学生还是他们的家长,不仅要了解我们的法律权利,更应该学会拿起我们的法律武器,对侵犯我们权利的行为坚决说“不"!

法条链接《宪法》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氵监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 )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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