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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一审民事判决书制作的几个问题

日期:2015-04-10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诉讼律师 阅读:146次 [字体: ] 背景色:        

浅议一审民事判决书制作的几个问题

作者:源汇区人民法院 郭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民事案件,可以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不同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书的制作应该有所区别。现就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书的制作中的几个问题,做以下浅议。

一、 判决书应增加程序性的记述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是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纠纷,案件审理后的最终结果。但这种结果不是空穴来风,而是在一步步的诉讼程序中过来的。最终实体的公正判决,都是由程序的公正作保证的。民事案件的程序本身具有严密的、逻辑的因素,各步骤之间的联系,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包括案件审理人员都要受到他的约束。能否按照程序法的要求进行诉讼活动,不仅关系到各方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能否得到充分的保护,也关系到案件审理人员能否依法做出合理、公正的判决结果。众所周知,诉讼中的很多程序,对判决结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回避制度、管辖权异议制度、案件评议中的有关规定等等,都对当事人权益的最总判断有着重要的影响。在以往的判决文书中,对程序性的记述很少,将程序性的过程和判决结果分裂开,作为整个诉讼活动归宿的判决书,不能反映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使读者在阅读的过程中,不能建立起诉讼的整体形象。不利于审判人员在诉讼中以及在制作判决书的活动中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自律,同时,也不利于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

鉴于此,建议判决书中应加大程序性事项的记述。除以往已经表述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受理时间、开庭时间、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陈述及答辩情况外,还应当记述以下程序性的事项:(1)当事人有关诉讼行为及导致的后果,如原告是否撤诉、被告是否应诉、当事人申请管辖权异议、申请诉前保全、先予执行、要求回避、提起反诉的申请以及其法律效果,这种法律效果产生的原因。(2)有关审判人的活动及结果,如对当事人有关问题的审查、庭前证据的交换情况、预备庭的召开、合议庭评议的时间、审委会研究的时间等。

二、 加强事实认定部分的描述

在判决书中,事实认定部分是整个判决书最重要的部分之一,也是判决的基石。

在判决书中,事实部分一般分为两部分来写。前一部分为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也就是原告人的起诉和被告人的辩称以及第三人的陈述等。后一部分为法院经过庭审和有关审判程序认定的事实,即在判决书中"本院审理查明"的部分。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知己的主张和辩解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所以,在记述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陈述时,不但要归纳记述原告人为支持自己主张所作的事实陈述,还要记述原告人为支持自己主张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同时,被告人的陈述及抗辩理由,以及基于此而提供的证据也要在判决书中记述。

在现行的判决书中,在对事实部分的记述中,主要存在的问题集中在法院对确认事实部分的记述部分。表现在没有对认定的事实进行充分的阐述,充分细致的论述证据的取舍。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制度的改革,也将证据规则的运用,作为裁判文书改革的要点之一。要求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尤其是对案件争议焦点的证据,法官必须说明采信和不采信的理由,展示自己认定证据的心理过程,不能含糊的"不予认定",而随意取舍。而且,在民事诉讼中,因为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判决书中把当事人的举证情况以及法官认定、采信证据的情况详细说明,也是为法律所要求的。判决书中说明认定证据的理由的重要性还在于,它可以增强法院内部各司法主体之间的制衡。"立足于法律解释共同体的内部制衡和外部归责的这样的监督措施比院长旁听制更能抵制来自权力的干涉,比摄影机进法庭更能保障议论的严肃性和合理性,比直接追究法官个人的误判责任更能防止司法上的陋见和偏见。" 因此,相对于判决书中适用法律的理由,对证据的认定更为基本。因为对一个案件的承办人而言,判断案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往往较为简单,但是因为除了审理本案的法官以外,其他人并没有参与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如果判决书中对证据的认定与取舍不说明理由的话,其他人将很难判断证据的认定过程,也就不会有更强的说服力。

对法院认定事实的记述,按照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为主线,结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按此顺序表述是恰当的。关键是要加强对证据运用的论述。对证据的运用和论述,可以按照事情发展的顺序,边记述边论证,也可以在事实记述完整后,按照先后顺序,对证据进行排列,逐条阐释法官对证据采信以及证据优先的理由。如果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证据,法官自然可以径直说明。在逐条认定后,法官还应该对证据证明何种事实进行陈述,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三、增强判决书的亲近性

事实上,经过一系列的审判活动,最后由法官作出的判决书,一般相当于一篇严谨的论文,它把法官的思考和推理完整地记录下来,从而使任何人都能据此进行分析与评价。然而,在我国现阶段,由于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水平的差异,对判决书的认知程度会有不同的反应。这就要求法官在制作判决书的时候,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运用法律方法和相关法律术语,以及严密的逻辑思维去制作判决书,同时还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甚至社会公众的整体法律水平。即既要考虑到法律文书特有的专业性,也要考虑到法律文书对当事人的可亲近性,要为当事人看懂和接受。现在,很多法院在司法文书的改革中,都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了以下成功的经验,很值得我们借鉴。笔者认为,提高判决书的亲近性,可作以下思考:1、不断提高法官的写作能力,增加法律文书的制作技巧。判决书即是一种法律文书,就要充分体现其特有的法律特点。对判决书的制作样式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有原则性的要求,也有其整体的规律性,这就要求制作判决书时要遵循一定的格式。同时,判决书的内容也要使用相应的法律语言。但也不能搞生涩的法律词语的机械的堆砌,要考虑到判决书的大众化的要求。这就要求在制作判决书时,既不能把判决书写成束之高阁的生涩的法律专著,也不能过于通俗话,而失去了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不能体现出法律文书的特点。2、在不断增加判决书说理部分的论述的情况下,可以附加具体运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最近,在我院有些庭室制作的判决书中,把所引用的法律原文以附件的形式附在判决书后,一起送达给当事人,起到了良好的效果。这样,使当事人不但可以通过法官的论述得到判决的结果,也可以通过所附法律条文,自己运用思辨能力,去分析理会判决结果。增加了判决书的判决力,也增加了当事人对判决的认同感。3、有些法院增加了判决书的的附后语,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笔者认为,这种方法要根据不同的案情,具体案件具体运用,不应千篇一律。要正确处理法理与社会道德、与不同价值取向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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