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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浅谈基层人民法院裁判如何兼顾社会效果

日期:2015-04-09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58次 [字体: ] 背景色:        

浅谈基层人民法院裁判如何兼顾社会效果

作者:罗山县人民法院楠杆人民法庭 余婧

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时期,人民法院工作更加艰巨,作用更加明显,职责更为重大。紧密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把握科学发展观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不断强化大局服务意识,把司法为民、亲民、利民、便民的各项措施落实在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推动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笔者就基层人民法院如何为大局服务,为民司法,浅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把符合科学发展观作为衡量法院工作的根本标准。 认真学习并实践科学发展观。在具体工作中处理好新形势下的婚姻家庭纠纷、土地征用补偿、合同借款等看似平常但是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纠纷。综合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和背景,科学掌握矛盾发展的规律,在裁判案件上发挥法律评价和教育作用,增加社会和谐因素。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法,重点放在坚持“三个至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促进司法公正上来;坚持从基层法院工作客观实际出发,防止和克服急于求成、急功近利的心态和做法,在抓提高案件质量、提高司法效率等、破解执行难等问题上下工夫,破解发展瓶颈,实现新发展,推动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

二、把保稳定促和谐作为首要任务。基层法院应该把保稳定促和谐作为首要任务。在审判工作中应力求做到“案结事了”,努力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官司法能力,营造浓厚的公平公正的法治氛围,让老百姓实实在在感觉到法院的为民情怀,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不断创新审判工作方式,积极推行和谐办案方式,建立“三级调解机制”。即与司法行政部门联动指导村级基层调解委员会调解、乡镇(街道)调解、法院诉讼调解(包括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判后和解),创立诉调对接机制,对群体性涉诉涉访案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法委等相关部门通报,争取理解和支持,尽快化解矛盾纠纷。

三、把以人为本落实到实处。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只有贯彻以人为本的要求,使基层人民法庭科学发展的力量来源于人民,发展的成果惠及人民,才能使基层法院的各项工作取得质的飞跃,进而使基层法院扮演好自己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角色,推动我国小康社会建设的全面发展。

落实以人为本的要求,要树立人民法庭发展靠人民的指导思想。好的措施、好的制度既是由人制定,更要靠人去贯彻执行,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我们基层人民法庭的工作人员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加强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提高,把握每次教育培训的学习机会,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应对新形势、新情况,从而实现基层法院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

落实以人为本的要求,更要树立基层法庭发展为人民的指导思想。这就必须强化服务大局意识,把司法为民、亲民、利民、便民的各项措施落实在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为人民群众参与诉讼和行使权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时时刻刻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心里。特别要依法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感受到司法关怀的温暖。要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求真务实,更新司法理念,进一步转变审判作风,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真真正正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

四、把切实保障民生的理念变成我们的自觉行动。保障民生,基层人民法庭要推行便民之举、拓宽亲民之路、探索利民之策,把司法为民的理念变成自觉行动,用好党和人民交给的审判权,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使人民群众感到法院的人文关怀。一是全面落实司法便民举措。积极推行预约立案、上门立案、巡回办案和假日法庭等制度,加强院庭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强化诉讼引导、法律释明和判后答疑,切实方便群众诉讼,保障群众诉讼权利,维护群众诉讼利益;积极实施司法救助,不断拓宽救济渠道,简化审批手续,扩大救助范围,确保经济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二是畅通民意沟通机制。按照务实、高效、便捷的要求,不断完善民意沟通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届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他们对我们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并坚持从人民群众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不断加强和改进自身各项工作,拉近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增强与人民群众的感情,赢得社会各届人士的理解和信任。三是稳妥化解涉及民生的案件。对于涉及土地补偿款,保险费、经济补偿金案件,坚持因案制宜、统筹兼顾、科学司法,认真研究分析纠纷形成的原因和背景,权衡各方利益关系,及早妥善予以化解,确保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不受景响,切实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在新的历史时期,基层人民法庭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推行便民之举、拓宽亲民之路、探索利民之策,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着力解决在立案、审判、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依法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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