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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基层法院民事案件送达的现实境遇与对策

日期:2015-04-03 来源:北京诉讼律师 作者:民事律师 阅读:41次 [字体: ] 背景色:        

基层法院民事案件送达的现实境遇与对策

作者: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张小桢

在近年来的立案工作研讨会上,我们发现其他兄弟法院在民事案件送达工作上有着同样的困惑,普遍感到送达是个棘手的难题。根据现有的民事送达制度规定,案件似乎很容易在送达环节上陷入僵局,以至于送达工作成为制约案件进展的瓶颈;即使法律关系再简单的案件,也会因送达问题一再延误裁判时间。不少当事人被拖得苦不堪言,负责送达工作的同志更是因为找人焦头烂额。案件从立案起就开始计算审限,但是由于当今交通与通讯条件高度发达、人口流动异常频繁,“送达难”已成为困扰法院工作的普遍难题。

一、基层法院民事案件送达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1、邮寄送达的局限。目前,由于邮寄送达借助邮政特快专递服务,不占用审判人力、物力资源,以其快速便捷赢得了送达主力的地位。各地法院普遍使用邮寄送达。而邮寄送达也不是万能的,不但退回邮件需要采取其它送达方式进行消化,而且拒签或找不到人的情形也很常见;另外,邮寄送达回执上由他人代签的情况下,开庭时本人未到庭怎么办?有的法院虽然制作了“要求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长条章加盖于法院专递上进行提醒,但遇到庭审本人未到庭的情形,法官仍需调查签收者是否同住成年家属,无人应诉的则被认定为送达无效,送达工作从头再来。再有,法院专递虽大量使用,但邮政部门毕竟不是司法部门,邮政与法院的衔接又很松散,必然导致出现很多不合拍的现象。

2、留置送达找不到见证人。按照民诉法规定,留置送达需要将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且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实践中被告所在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工作人员因害怕得罪人等考虑,大都不愿陪同送达人员作为见证人,更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3、公告送达急需完善。民诉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从该规定来看,下落不明不是唯一的公告送达条件,但目前基层法院实践中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是对公告的条件掌握过严,基本上认为只有下落不明才能公告送达;要求原告提供被告住址所在地基层组织出具下落不明的证明。此举造成很多案件由于出具证明这一环节颇不顺畅(居委会或村委会普遍不认为自己有此义务)而无法送达导致案件搁浅。另一种是“过松”倾向,邮寄送达的邮件拒收或退回即进行公告,滥用公告送达方式。造成的影响是大大增加诉讼成本,增加当事人诉累;而对于另一方当事人,实践当中能看到报纸上的公告前来应诉的几乎为零,且导致诉讼时间过长(应诉文书公告送达的情况下,判决书一般也会公告送达,各需公告60日方视为送达)。显然不利于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二、修改和完善民事送达制度的对策思考

(一)科技背景带来的影响

最近十年间,通讯技术突飞猛进,人们几乎都有了手机,固定电话更是遍布大街小巷;互联网、电视与广播等传媒成为百姓生活的一部分。交通条件也不断迈进。一方面,人与人之间的联络更加方便迅速,另一方面,人的迁移更为随意。在经济活动中,优势资源占有者拥有了更大的选择空间和活动自由,可在异地参与经济活动等,想隐身时又可以手机一关“人间蒸发”。一部分民事案件是原告发现被告关机、找不到人才起诉到法院的。试想,一旦被告因理亏而恶意躲避法院送达,假如找不到被告就不能开庭,岂不是正好迎合了此类被告,让不诚信者受益、老实人吃亏吗?法律规定了严格的送达制度,目的在于保护诉讼双方的权利,保障裁判的公正。但是,在当今交通与通信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人的自由迁徙能力大幅度提升;侵权、违约、逃避履行义务者,会轻易地一走了之,躲避法院的送达、裁判和执行。因此,送达制度只有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才能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保护,给社会带来更多的公平正义。

(二)修改与完善民事送达制度的对策

1、统一管理和完善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存在回执慢、签收不按规定等问题,不能代替法院工作人员的直接送达工作。法院特快专递的送达如何与法院对送达工作的要求合拍,如何依法高效地完成送达任务,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邮政与司法服务的协调;毕竟,国家司法的严肃性不容打折扣。法院专递邮件的送达应区别与其它邮件,有更高的要求和专门的规范。比如,特快专递寄出后,即使经查询得知已签收,但缺乏一个能承担回执所具有的书面证明、入卷等功能的媒介。建议设立一个满足法院专递送达详细信息查询的网络平台,提高其公信力,比如能够从网上打印出加盖电子签章的送达证明。

2、修改留置送达制度。民诉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按照现在的技术条件,完全可以用拍照、录像等手段证明送达全过程。2012年公布的民诉法修正案已对该条文进行了修改,拍照、录像已成为法定证明手段。笔者认为,送达的证明手段得以更新以后,留置送达的场所理应也不再局限于住所;留置送达的道路有待进一步拓宽。3、缩短公告送达时间。实践中,一般在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是一种拟制送达。既然事实上被告几乎不可能通过报纸看到公告,在目前通讯联络异常发达的今天,有必要缩短公告送达时间,同时增设亲友告知、在可能为被告所知晓的场所张贴开庭公告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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