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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专栏简介

案例评析,特许案例,特许加盟案例,特许纠纷案例,加盟纠纷案例。

  • 特许经营广告的虚假宣传是否等同于合同欺诈
    日期:2017-12-22 点击:429次

    特许经营广告的虚假宣传是否等同于合同欺诈针对庭审中乙方辩称的“乙方具备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资格、乙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能导致合同撤销且乙方已经给予甲方17 013元的返利,履行了合同义务。乙方在广告中的虚假宣传属于要约邀请、没有形成合同条款,与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有本质的区别,请法院驳回甲方全部诉讼请求"

  • 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违约金与特许使用费的竞合
    日期:2017-12-22 点击:387次

    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违约金与特许使用费的竞合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违约金与特许使用费的竞合。特许经营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以对守约方的补偿性为主、对违约方的惩罚为辅,违约金的数量与比例确定应遵循违约金数额与违约造成的损失大体相当的原则。特许使用费是被特许人由于使用特许人享有的特许经营权利而应支付的品牌使用费、特许经营管理、指导费、员工培训费等。

  • 加盟合作办学协议的性质认定与法律规范
    日期:2017-12-22 点击:447次

    加盟合作办学协议的性质认定与法律规范加盟特有品牌联合办学合作协议实质上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中对合同纠纷属性、内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理由不充分,是造成增加乙方反诉、上诉浪费司法成本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加盟或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不仅要明晰相关法律制度的基本内涵,明确加盟费与管理费的区别,特许人资格、特许人代理人资格对特许合同效力影响的区别,二是注意教育特许加盟协作办学与一般商业特许经营的区别所在。

  • 诚实信用为特许者必备的品格要件
    日期:2017-12-21 点击:188次

    诚实信用为特许者必备的品格要件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合同。本案中,甲方以乙方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其与乙方签订的加盟合同,故需判断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加盟合同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加盟合同的目的在于乙方将经营的连锁体系使用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许可给甲方使用,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 外商投资者特许经营资格的认定标准
    日期:2017-12-21 点击:229次

    外商投资者特许经营资格的认定标准特殊行业、特殊企业特许经营资格的认定标准。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根据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特许经营属于中国逐步开放的产业

  • 专利技术特许权特许经营资格的条件认定
    日期:2017-12-21 点击:307次

    专利技术特许权特许经营资格的条件认定专利技术特许权特许经营资格的条件认定。我国有关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法律规范体系要求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必须是一定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因此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主体应是企业或经济组织。由于特许经营权中专利技术的所有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因此专利技术特许权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

  • 医药用品行业特许经营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日期:2017-12-21 点击:268次

    医药用品行业特许经营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药品特许经营与一般的商品特许经营加盟相比,具有更加复杂的审批环节与条件,需要有关国家医药监管部门的审批与介人。本案有关甲、乙双方在攸县经营医用药品的加盟企业纠纷,既涉及商业特许经营的资格条件,又涉及医药特殊行业特许直销经营的资格审核。因此,在选择特殊行业的特许加盟经营中,一定要同时符合特殊行业及其商业特许经营的所有法律、法规的要求与资格条件

  • 名为加盟、实为借用经营资格的加盟合同纠纷案
    日期:2017-12-21 点击:382次

    名为加盟、实为借用经营资格的加盟合同纠纷案国家法律禁止个人从事无证经营活动。而个人通过签订加盟合同,除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外,还以特许人的经营执照对外从事营业活动,实际上是属于个人在没有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借用他人经营执照、资格进行经营活动的一种借壳经营,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个人无证进行经营活动。一审法院只认定甲乙双方的加盟合同无效,不足以揭示本案的实质特点。

  • 正确适用“冷静期”条款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日期:2017-07-31 点击:160次

    正确适用“冷静期”条款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本案系准确把握特许经营合同“冷静期”条款内涵的典型案件。由于被特许人与特许人的能力和实力不对等,处于弱势地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赋予被特许人对特许经营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但是单方解除权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尤其应当重点考察被特许人是否实质性使用了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进行经营。

  • 特许经营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日期:2016-12-22 点击:262次

    特许经营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根据《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二条,被特许人在合同签订后一定期限内,可以无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立法上对于任意解除权的规定,是考虑到被特许人在信息获取、风险判断等方面较特许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而对被特许人予以特别保护,赋予其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以实现特许经营双方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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