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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工作人员代为打印遗嘱的形式规范与效力

日期:2023-11-1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村委会工作人员代为打印遗嘱的形式规范与效力

——单某甲诉单某乙、单某丙法定继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2民终318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单某甲

被告(被上诉人):单某乙

被告(被上诉人):单某丙

【基本案情】

单某丁与范某育有单某甲、单某乙、单某丙三名子女。范某、单某丁已先后丢世。单某乙提供遗嘱一份,该遗嘱由单某乙代笔,其中记载,单某乙继承10万元,该遗嘱中有单某丁的名字、捺印,日期记载为2016年3月。此外,单某乙提供一份由王某记录的笔录,记载:1万元存折由单某甲、单某丙继承,单某甲、单某丙各继承两间房,13万元由单某乙继承。该笔录由单某乙、王某签字,单某丁捺印,未记载日期。2018年,王某提供遗嘱一份,栽明两间房屋分别由单某甲、.单某丙继承,13万元现金由单某乙继承,死亡抚恤金、1万元存折由操办后事的子女平分。该遗嘱中有单某丁的名字及捺印,未记载日期。

另查,王某系单某丁居住地村委会工作人员,出具情况说明确认2018年遗嘱由当事人口述内容,其代为打印,单某丁捺手印,村委会工作人员单某戊在场。

后,单某甲、单某乙、单某丙因遗产继承纠纷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由村委会工作人员王某代为打印的遗嘱的效力如何。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18年由王某提供的遗嘱并未有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的签字确认,也未署明口期,根据法院对代书人王某的调査情况,该份遗嘱系单某乙口述,单某丁在旁点头,无法确认遗嘱上的名字是否系单某丁本人所签,据王某所言,单某丁全程仅有点头动作,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单某丁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无法证明该份遗嘱系单某丁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从形式上不具备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应属无效。至于单某乙提供的2016年遗嘱及笔录,遗瞩未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签字,形我上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同属无效;笔录照王某所言,仍是单某乙口述单某丁点头,单某丁未签字,仅在单某乙帮助下捺印,仍无法确认笔录中的内容系单某丁的真实意思表示。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单某丁的抚恤金40610元、丧葬费6000元、截至销户银行账上余额,由单某甲、单某乙、单某丙各继承三分之一;

二、单某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单某甲36666.67元,支付单某丙46666.67元;

三、驳回单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单某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的代书遗嘱未有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的签字确认,也未署明日期。因此,该遗嘱从形式上不具备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应认定为无效。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被继承人可以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遗嘱作为被继承人意思自治的一种表现形式,与其他意思自治的表现形式(如合同)相比,特殊性主要体现为对形式的严格规范,以保证遗嘱的真实有效。

民法典规定了遗嘱的设立方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与原继承法相比,民法典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两种形式。本案中所涉遗嘱实际为打印遗嘱,但因案件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彼时法律尚未对打印遗嘱的形式明文认可,加之该份遗嘱是由立遗嘱人以外的人在电脑上书写并打印出来的,故法院将涉案打印遗嘱作为代书遗嘱处理并对其效力进行认定。

一、民法典有关打印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该条规定了打印遗嘱应当满足的形式要件。司法实践中,应当准确把握见证人在场见证的合义。因打印遗嘱制作过程和形式的特殊性,遗嘱制作过程既包括在电脑上书写遗嘱,也包括利用打印机将此份遗嘱打印出来,故见证人应当就遗嘱制作的全过程进行见证。此外,若打印遗嘱有多份的,以防遗嘱被篡改,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二、村民委员会代为打印的遗嘱不因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免除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

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设立遗嘱本非村委会的职责所在,但囿于村民法律知识欠缺,村委会可以根据村民需要提供帮助设立遗嘱的服务。应当注意的是,村委会设立的遗嘱并非当然有效,在村委会帮助下设立的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方能认定有效。实践中,村委会可以通过代书、打印、录音录像等方式帮助村民设立遗嘱,其中最为常见的即为代书遗嘱和打印遗嘱。无论村委会通过何种形式帮助村民设立遗嘱,均应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

具体到本案,涉案遗嘱.由村委会工作人员王某代为打印,遗嘱上仅有单某丁的签名、捺印,未有代书人王某及在场见证人单某戊的签名,也未注明日期,该遗嘱在形式上不具备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根据王某的陈述,设立遗嘱时无法确认单某丁的精神状态是清楚的,遗嘱内容系由单菜乙口述,内容上也无法确认系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的遗嘱。因此,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王亦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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