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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待遇分配案件可类推适用法定继承规则进行裁判

日期:2022-10-3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死亡待遇分配案件可类推适用法定继承规则进行裁判

作者:李泓燕 胡超,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基本案情】

蔡某系重庆A公司的退休职工,于2019年1月15日死亡,后重庆市社保局社保服务中心支付了死亡待遇若干,该款暂存于重庆A公司账户。死者蔡某留有继承人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魏某丁,魏氏四人关于蔡某的死亡待遇如何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魏某甲与魏某乙遂将魏某丙及魏某丁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蔡某的死亡待遇按照原、被告各四分之一比例进行分配。

【裁判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死亡待遇的分配方式,虽然该笔款项不属于死者蔡某的遗产,但在分配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蔡某的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蔡某的死亡待遇由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魏某丁各得四分之一。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评析】

本案是一宗关于死亡待遇如何分配的案件,原告诉请确认分配份额,由于死亡待遇并非遗产,遍查民法各单行法,此类案件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面对具体个案时法律规范的阙如,这种情况在法理学上被称为法律漏洞。王泽鉴先生将法律比作一座墙,墙的缺口即法律的漏洞,墙依其本质本应完整无缺,其有缺口,实违反墙之为墙的目的及计划,自应予以修补1。

出现法律漏洞时,法官不得以没有法律规定为由拒绝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0号)第七条对出现法律漏洞时法官应进行法律续造填补法律漏洞作出了规定2。

类推适用是填补法律漏洞的常用做法,在合同法领域尤为常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四百二十三条等,前述法律设有明文规定可以将甲种规定适用于乙种案件的情形属于授权式类推适用。法律未设明文时的类推适用被称为非授权式类推适用,本案中的情形即属于此类。

最高人民法院在具体个案上也有以类推适用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进行裁判的过往先例,在(2014)民提字第13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即类推适用《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借新还旧情形下保证人不知情可免责的规定,认为抵押担保法律关系在主体、内容、目的、效果等方面与保证担保的特征相近似而裁判借新还旧情形下抵押人不知情亦可免责3。

具体到本案,考虑死亡待遇在财产法律特征上与遗产具有相似性,可采取类推适用最相类似的法定继承的规则作为裁判依据。首先,死亡待遇在分配前提上与遗产相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叙述性规定来看,一项财产要成为遗产,需以公民死亡为要件,而死亡待遇的取得,亦以公民死亡为要件,二者均以公民死亡为分配前提。其次,死亡待遇的受领人主体与遗产法定继承相类似。遗产的获得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三种方式。法定继承时遗产受领人需以具备特定身份为条件,受领人首先应在继承人的范围之列,死亡待遇属于对死者近亲属的补偿,与近亲属的身份密紧密联系,死亡待遇的受领人与法定继承的继承人,二者具有高度重合性。再次,死亡待遇的分配时间与法定继承相类似。法定继承需以公民死亡这一时间节点作为其开始分配的时间,死亡待遇亦在公民死亡之后且确定可以取得,才有可能进行分配。最后,法定继承以均分为原则,同时兼顾生活困难且无劳动能力者以及考虑对被继承人的照顾情况,类推适用法定继承的规则裁判死亡待遇分配案件,对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的扶危济困和孝老敬老的美德具有重要意义。

注:

1.参见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第198页。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0号)第七条“诉讼各方对案件法律适用无争议且法律含义不需要阐明的,裁判文书应当集中围绕裁判内容和尺度进行释法说理。诉讼各方对案件法律适用存有争议或者法律含义需要阐明的,法官应当逐项回应法律争议焦点并说明理由。法律适用存在法律规范竞合或者冲突的,裁判文书应当说明选择的理由。民事案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法官应当首先寻找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如果没有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法官可以依据习惯、法律原则、立法目的等作出裁判,并合理运用法律方法对裁判依据进行充分论证和说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处理案件时,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正和审慎的原则,充分论证运用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并阐明自由裁量所考虑的相关因素。”

3.(2014)民提字第136号判决书中,最高院认为:《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单纯从文义上看,该条规定是对保证担保所设,但在以第三人财产设定抵押的情形下,抵押担保法律关系在主体、内容、目的、效果等方面与保证担保的特征相近似,在司法解释未对借新还旧中抵押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担保法解释》关于保证的相关规定可比照适用于抵押。故二审法院根据《担保法解释》关于保证章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判决并无不当,农行博州分行关于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荣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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