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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出资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已购公房如何继承

日期:2019-11-2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0次 [字体: ] 背景色:        

夫妻出资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已购公房如何继承

案件背景

李华的父母亲育有五个子女,李华系家里的老大。某天,李华的父亲告诉他们自己单位的公房要参加房改,购房款6万元。张妮和李华结婚多年,张妮和李华商量后,愿意出资五万元,其他子女未出资,让父亲出资一万元来参加房改。后以父亲的名义参加了房改,登记在父亲名下。不久后,父亲因突发疾病去世,李华的母亲早于其父亲去世。现在李华的兄弟姐妹要求继承分割上述房产,李华和张妮认为此房当时有自己的出资,主张出资对应的产权归自己所有,后协商不妥,诉至法院。

法官观点

夫妻婚内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一方父母去世后,应从该房屋中先行析出出资,剩余部分才属于遗产范围。如果出资夫妻主张出资额对应的产权份额,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出资夫妻只能主张出资系债权,要求先返还,剩下的遗产再进行继承。

律师解析

夫妻婚内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应作为夫妻共同享有的债权。一方父母去世后,从房屋实际价值中先析出出资一番享有债权后,剩余的财产价值才属于遗产,应由各合法继承人予以继承。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10. 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宅基地房屋翻扩建存在贡献的人,主张宅基地房屋权利的,如何处理?

对被继承人生前宅基地上房屋翻扩建确存在贡献的人,据此主张享有宅基地上房屋共有权或增加相应继承份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其据此主张的相应补偿请求?,人民法院应根据相应证据,尊重风俗习惯,从公平角度出发,在判断法律关系性质属于赠予、亲属间无偿帮扶亦或债务的基础上,确定是否支持。

作者:庞国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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