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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经典案例

日期:2019-11-1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91次 [字体: ] 背景色:        

房产继承经典案例

案件背景:

李四夫妇有一子一女,儿女都已经各自成家各自生活了,李四夫妇老两口居住在李四单位房改时购买的两居室里。不久李四的老伴不幸去世,剩下李四一个人。2009年,李四自书一份遗嘱,指定由儿子继承自己的房产。2011年,李四病重,住院期间女儿无微不至的照顾,让李四心里很愧疚,打算给女儿写份遗嘱,但此时李四已经无法亲自书写,就由女儿请律师现场见证并制作了份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女儿一人继承。李四去世后,儿女双方各执一份遗嘱发生争执,诉讼到法院。

争议焦点:

1、被继承人去世后,出现两份遗嘱,如何确定其效力?

2、被继承人李四所立遗嘱有无瑕疵,是否有效?

3、遗产的范围如何确定?

律师意见:

1、遗嘱只能处分立遗嘱一方拥有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所涉房产系李四婚后分配并购买,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应各占一半份额。(遗产的范围)

2、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已经开始。李四老伴去世时,没有立遗嘱,应适用法定继承,故李四老伴去世那一刻,继承就已经开始,如未进行继承那就是共同共有的状态。具体分配比例为:涉案房屋应该先析出一半归李四所有,剩下的一般应由李四和儿子和女儿一人一份。(法定继承)

3、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故李四的所立最后一份遗嘱取代了之前的遗嘱,此遗嘱只能分配自己拥有的产权份额,故女儿应得(4/6+1/6=5/6)房产,儿子应得从其母亲处法定继承的1/6房产份额。(遗产分配)

相关法律依据:

1、《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继承法》第十七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5、《继承法》第二十条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6、《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7、《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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