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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产房是否可以继承

日期:2017-10-1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2次 [字体: ] 背景色:        

军产房是否可以继承

军产房,是指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即产权)的房屋。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公司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印发的《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军队房屋产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产权单位”填总后勤部,其产权产籍由各级后勤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

根据《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军队现有住房,是指产权属于军队、由个人租住、可以出售的家属住房。购买军队现有住房,应当遵循住户自愿的原则。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改购房的优惠待遇。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审查并报总后勤部批准,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其中该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购房者去世后,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相应的权利义务。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住房由售房单位按法律程序接管,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

因此,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者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军产房,购房者去世后,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相应的权利义务。

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四条 军队房地产的权属统归于军委、总部。其产权产籍由各级后勤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

《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第八条 军队房屋产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产权单位”填总后勤部。其营房变更登记委托住用单位(即产权管理单位)全权办理,使用住用单位印章,但必须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地产转移、变更批准权限,持有总后勤部或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等大单位的批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产权转移无效,并不得进行营房变更登记。

《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购房者去世后,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相应的权利义务。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住房由售房单位按法律程序接管,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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