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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关于被继承人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权

日期:2015-12-1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6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被继承人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权

案情介绍

一、被继承人张某与邓某某于1979年9月28日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张某与前夫生育了两个女儿,即葛某甲、葛某乙。邓某某与前妻生育了一个女儿罗某,罗某在父母离婚后随母亲共同生活,在父亲再婚时已经接近成年,未与张某形成扶养关系。张某于2014年5月10日因病去世,葛某乙领取了单位发放的丧葬抚恤费人民币4403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二、2014年4月17日,被继承人张某自书遗嘱一份,载明:“1、立遗嘱人于2000年7月3日取得了位于怒江路601弄10号201-3号房屋产权,房屋面积79.0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沪房地普(2000)第018588号,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本人愿将该房屋属于我个人部分遗产遗留给葛某乙所有;3、葛某乙必须对葛某甲尽抚养义务。”双方均确认该遗嘱正文、落款签名、日期都是被继承人张某本人书写。

三、本市怒江路601弄10号201-3室房屋为被继承人张某与邓某某婚后购买,登记在邓某某名下。葛某甲、邓某某确认该房屋目前市值人民币222万元,由邓某某取得该房屋产权并支付原告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四、葛某甲2008年因脑出血住院手术治疗,遗有口齿不清、面瘫及左侧肢体活动障碍等后遗症,2014年2月至今住在敬老院,日常生活基本能自理,但受肢体活动障碍影响,部分生活料理需护工帮助。邓某某每月养老金6000余元。

律师分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合法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有权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葛某甲、邓某某确认自书遗嘱的正文、落款签名、日期均系被继承人张某本人书写,该遗嘱可认为是被继承人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本市怒江路601弄10号201-3室房屋系张某与邓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遗产时应先析出一半作为邓某某的个人财产,另一半作为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按遗嘱继承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邓某某提出,邓某某年迈没有劳动能力,遗嘱没有考虑邓某某的份额。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邓某某虽年迈缺乏劳动能力,但有稳定的养老金收入,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故对邓某某的意见难以支持。葛某甲无配偶子女,又因脑出血后遗症缺乏劳动能力,独自住在敬老院,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经济亦较为困难,但葛某甲对遗嘱无异议,并同意由葛某乙继承遗产后,照顾葛某甲。鉴于被继承人张某在遗嘱中明确要求继承遗产的葛某乙必须对葛某甲尽抚养义务,已经对葛某甲今后的生活作出了安排,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遗愿。邓某某在妻子去世后,要求继续拥有夫妻共有的房屋,符合情理,系争房屋可归邓某某所有,由邓某某给付原告相应折价款。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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