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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如何处理共有财产作为遗产

日期:2015-12-1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64次 [字体: ] 背景色:        

如何处理共有财产作为遗产

基本案情

一、被继承人黄四、沈一是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四个子女,即黄五、黄一及黄二、黄三。黄五于1989年死亡,生前未婚、未育。黄四于2013年8月9日死亡,沈一于2014年7月2日死亡,生前均未留遗嘱。黄二与汤二是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即第三人汤一;汤二于2012年2月24日死亡,生前未留遗嘱。

二、宜川路房屋系2001年由黄四、沈一、黄二、汤一、汤二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价款为人民币482,52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于2003年办理产权登记至上述五人名下,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该房屋目前由黄二一人居住。审理中,黄一、黄二、黄三及第三人协商一致,确认该房屋市场价值为3,700,000元。

三、中共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委员会出具的《黄四同志丧葬费结算单》载明,2013年10月10日发放按“2012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49,130元、基本离休费70,976元、丧葬费补贴600元、其他补贴2,145元,扣除已发放的现金15,384元,实际发放107,467元。沈一过世后,社保部门发放丧葬补助金16,000余元,由黄二领取。

四、被继承人黄四、沈一亡故后,丧葬事宜主要由黄二负责操办。其中被继承人黄四的丧葬费用主要包括:上海宝兴殡仪馆殡葬服务费用8,020元、葬礼餐饮费用2,631元、骨灰寄存费用260元、殡仪馆花篮费用220元、殡仪馆奠酬费用595元;被继承人沈一的丧葬费用主要包括:上海宝兴殡仪馆殡葬服务费用9,016元、葬礼餐饮费用3,904元、花篮费用2,840元、殡葬用品150元、殡仪馆“寿桃白玉兰礼盒”费用798元。2015年1月及同年3月,黄二向上海宝凤瞑园支付墓穴费、维护费共计124,965元,支付瓷像费用900元。

五、被继承人黄四、沈一银行存款情况如下:

1、被继承人黄四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尾号XXX1)交易明细显示,截止2014年7月9日,该账户余额为114,206.49元(该款项即为黄四过世后其工作单位发放的基本离休费、丧葬费补贴等),后产生利息两笔共计130.93元;上述款项分别于2014年7月9日及同月18日由黄二提取。

2、被继承人沈一名下上海银行养老金账户交易明细显示,2014年8月7日及同月8日,黄二以转账方式支取款项共计19,720元。

3、被继承人黄四名下上海银行养老金账户交易明细显示,2013年8月24日,黄二取款5,000元;2014年8月7日及同月8日,黄二取款共计10,685元。

4、被继承人黄四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尾号9XXX)交易明细显示,该账户于2009年7月31日存入定期存款40,000元。

5、被继承人沈一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尾号0XXX)交易明细显示,该账户于2008年10月17日存入定期存款2,055元。

六、被继承人黄四、沈一晚年与黄二及其家人共同生活在宜川路房屋。

律师分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宜川路房屋系被继承人黄四、沈一生前与黄二、汤一、汤二共同取得的合法财产,登记为五人共同共有。黄一、黄二、黄三对黄四、沈一所占的房屋产权份额存在争议。黄二认为,黄四、沈一的产权份额应按照其购买房屋时的出资比例确定;对此,我们认为,黄四、沈一系黄二的父母,系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双方在购置宜川路房屋时均有出资贡献,但并不能作为确定产权份额的唯一标准,结合房屋共同共有的登记状况及黄二长期赡养父母的事实,故应认定宜川路房屋的登记权利人均等享有产权份额为宜。因此,汤二、黄四、沈一分别享有的房屋产权份额为五分之一。汤二生前未留遗嘱,其过世后,黄四、沈一、黄二、汤一的产权份额应先行析出,汤二的产权份额作为其遗产依法继承;黄二作为其配偶、汤一作为其婚生子,均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汤一在继承开始后,自愿表示放弃继承权利,故汤二的产权份额应由黄二一人继承。黄四生前未留遗嘱,其过世后,其所有的产权份额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沈一、黄一、黄二、黄三依法继承;沈一作为配偶与黄四共同生活,黄二长期与黄四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均应适当多分遗产,黄一因住所地在外地等客观因素,相较于其他法定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少,故应适当少分遗产。沈一死亡后,其所有的房屋产权份额应按上述同样的继承方式处理,黄二应适当多分遗产。考虑系争房屋居住现状,宜川路房屋可归黄二所有,由其支付其他法定继承人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考虑被继承人过世后操办丧葬事宜的合理需要,故黄四、沈一过世后,其工作单位及社保部门发放的丧葬补助费及基本离休费、丧葬费补贴等钱款,可先用于抵扣购买墓地及丧葬花费,不足部分再以银行存款抵扣。购买墓地的钱款支出虽然事先未征得黄一的同意,但确系合理支出,且有正规发票予以证明,可予以确认。丧葬事宜的花费以有正规发票证明项目及数额的部分为主,此外仅有收据证明的部分,虽无正规单据,但考虑到客观因素所限,酌情予以认定。经抵扣购买墓地及丧葬花费后的银行存款,同样属于两被继承人的遗产,应按与系争房屋相同的继承方式处理,同样也应体现赡养义务与继承权利的统一。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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