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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例专栏简介

继承案例

  • 杜某某与杜某继承纠纷二审案
    日期:2018-01-08 点击:206次

    杜某某与杜某继承纠纷二审案书面形式并非是表示放弃继承的唯一方式,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本案中,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法庭陈述及杜某某将书面放弃继承的声明交给拆迁办等事实,足以认定杜某某在2010年1月28日已明确表示要放弃继承。故上诉人提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吴某6与吴某1、吴某2法定继承纠纷案
    日期:2018-01-08 点击:217次

    吴某6与吴某1、吴某2法定继承纠纷案上诉人称:双方曾签订《协议书》,对方自愿放弃继承父母的遗产,各方应依法遵守协议。《协议书》不存在欺骗或误导、隐瞒或避重就轻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签订协议属欺诈无效行为,明显干预当事人自由处分私有财产的权利,严重影响和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超越了法律权力范畴。

  • 再审申请人鞍山市立山区公证处与被申请人高明福、高丽娟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
    日期:2018-01-08 点击:272次

    再审申请人鞍山市立山区公证处与被申请人高明福、高丽娟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鞍山市立山区公证处公示的《继承权公证须知》明确规定放弃继承权的,应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户口本,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或在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鞍山市立山区公证处在公证过程中违反公证程序,在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出具了放弃继承权公证书,致使公证书错误,且经高明福申请后仍不予纠正

  • 陈芝玉、陈芝华、陈芝珍、陈芝芬与陈华俤、陈卫平、陈志健、陈天健、林爱玉、陈扬锋、陈佳平、陈佳玲继承纠
    日期:2018-01-08 点击:297次

    陈芝玉、陈芝华、陈芝珍、陈芝芬与陈华俤、陈卫平、陈志健、陈天健、林爱玉、陈扬锋、陈佳平、陈佳玲继承纠纷再审案《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陈芝玉、陈芝华、陈芝芬在所签《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未注明签署时间,但从该《声明书》的内容看,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并作出放弃继承陈某遗产的书面意思表示的时间,显然是在陈某死亡之后、其遗产分割之前作出的,这符合有关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规定

  • 遗产分割时,依法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明知而未提出要求,后来又起诉,法院是否会受理
    日期:2018-01-05 点击:254次

    遗产分割时,依法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明知而未提出要求,后来又起诉,法院是否会受理赵某对秦某扶养较多,赵某属于《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因此,赵某有权要求分得秦某适当的遗产。但是,在秦A和秦B分割遗产时,赵某对此事实是明知的且未提出异议。后来赵某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般不予受理所以,法院对于赵某的起诉应当不予受理。

  • 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养子女是否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日期:2018-01-05 点击:168次

    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养子女是否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遗产孙某夫妇和孙A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确立了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吴某和孙A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孙A对养父母孙某夫妇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吴某扶养较多。因此,孙A可以分得生父吴某适当的遗产,吴A反对的理由不成立。所以,法院应当支持孙A的诉讼请求。

  • 既存在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又存在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谁
    日期:2018-01-03 点击:176次

    既存在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又存在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谁应当多分

  •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是否应当予以照顾
    日期:2018-01-03 点击:370次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是否应当予以照顾本案中,王B主要依靠政府救济生活,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王 B精神时好时坏,不能外出工作,属于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反之,王A在国有公司当工人,生活条件较好。根据《继承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对王B予以照顾。所以,法院应当支持王B的诉讼请求,王B 应当多分遗产。

  • 监护人代为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之效力
    日期:2017-12-24 点击:371次

    监护人代为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之效力在本案中,被继承人张琴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道根、张琴娣作为其成年的兄弟姐妹,是其法定监护人。但是,法律并未规定成年的兄弟姐妹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因此,张道根、张琴娣将张琴珍交由黄林雄监护及扶养,并同意由黄林雄继承张琴珍所有遗产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 继承人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人的继承权认定
    日期:2017-12-24 点击:521次

    继承人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人的继承权认定,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每个公民所应尽的义务。本案中,两被继承人并无亲生子女,而黄某某作为两被继承人唯一的养子,本应给予两被继承人更多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关怀,以使老人能安度晚年。遗憾的是,直至被继承人死亡之时,黄某某已有近20年未与其养父母有任何形式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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