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与蔡某甲继承纠纷二审案
【案号】(2015)泉民终字第1669号
【案件评析】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无效。放弃继承权的处分无须征得配偶的同意。放弃继承权不影响婚姻关系一方对其子女、配偶的法定义务,该放弃行为合法有效。
【案件概述】被告蔡某甲于2013年10月8日自愿放弃父亲生前所有房屋的继承权,并在放弃产权声明及房屋产权继承具结保证书上签名确认自愿放弃房屋的继承权。原告廖某与被告蔡某甲登记结婚后因夫妻感情破裂被判决离婚,被告蔡某甲承担婚生女相应抚养费。
廖某上诉称,被上诉人蔡某甲放弃继承系为了逃避履行法定职责,超出其个人应当履行义务的价值的放弃财产声明无效。蔡某甲放弃所有权的行为只及于其个人份额,不涉及蔡某甲继承财产后作为婚姻家庭共同财产的份额。应当从蔡某甲个人住房等个人财产中履行抚养扶助义务和支付抚养费义务。
被上诉人蔡某甲答辩称,基于尽快还清为父亲和母亲治病所负的巨额欠款和让母亲安度晚年而放弃继承权,并非为了逃避离婚时分割财产的目的。放弃继承权致使离婚后的配偶生活困难也不是致放弃继承权无效的法定事由,即使答辩人放弃继承权确实使上诉人陷入困难,答辩人放弃继承权仍然合法有效。放弃继承权并不会致本人不能履行法定义务。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蔡某甲放弃自己的继承权,该权利的处分无须征得配偶的同意。因蔡某甲放弃对其父亲遗产的继承权并不影响原婚姻关系一方对其子女、配偶的法定义务,该放弃行为合法有效。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因被上诉人在实际取得相应份额的遗产前放弃继承,故不存在有属于蔡某甲与廖某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综上,上诉人廖某认为被上诉人蔡某甲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上诉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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