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张某某法定继承纠纷
【案 号】(2015)民民初字第00098号
【要 点】立遗嘱人张某甲于2009年度患有脑血栓,致身体偏瘫,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于2014年3月12日给被告立有遗嘱,法院认为立遗嘱人张某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法院查明】
原告和被告系继母子关系,遗嘱人张某甲与被告系父子关系。遗嘱所涉房屋系2006年所建。原告和立遗嘱人张某甲于2008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张某甲于2009年患脑血栓,生活不能自理,2013年原告外出打工,2014年遗嘱人张某甲去世。遗嘱人张某甲于2014年3月12日将其所有的房屋及其他所有财产立下遗嘱由其长子张某某继承。遗嘱由张某乙代笔书写,遗嘱人张某甲的名字亦是由代笔人张某乙书写,张某甲捺的指印,证人张某丙、赵某某在遗嘱上签字并捺指印。原告2014年9月在外地打工期间,听说张某甲病亡的消息,就赶回家中,到家后原告和被告在分割遗产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就于2014年10月份起诉到民权法院,诉讼中,被告提出其有遗嘱,原告才知道张某甲在2014年3月12日给被告立有遗嘱,现原告要求确认遗嘱无效。被告认为,本案代笔立遗嘱,当时代笔遗嘱内容已给立遗嘱人宣读了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法院判决】
本案中,张某甲在立遗嘱时,患有脑血管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无法正常生活,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既不能口述遗嘱内容,也没有在遗嘱上签名,缺少代书遗嘱有效的必备条件,所立遗嘱无效,故原告请求确认张某甲所立遗嘱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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