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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

日期:2017-12-23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网 阅读:421次 [字体: ] 背景色: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

——王贵学等三人与土远德继承案

基本案情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王远德系叔侄、姑侄关系。被继承人王明远、李春岭夫妇分别于1963年、1984年死亡。被继承人婚生王贵学、王贵芳、王贵昌、王淑贤、王贵刚五名子女。王贵昌早已死亡,无配偶和子女。王贵芳于1954年死亡,有配偶和婚生子女王远德、王远文和王远霞。1967年,王贵芳之妻带三名子女改嫁。王贵芳之妻虽然带子女改嫁,但在被继承人李春岭在世时,经常来往,关心照顾其生活,过年过节还去探望送食品。被继承人李春岭死亡时,被上诉人王远德送去70元,与王贵学、王贵刚、王淑贤共同料理丧事。被继承人遗有道外区南十四街135号院内83.巧07平方米房产,由王贵学、王贵刚和案外人周洪发分别居住。被继承人李春岭死亡后,被上诉人王远德以要求代位继承被继承人所遗房产为由,向道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王远德是否有权代位继承王明远、李春岭夫妇的遗产。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三上诉人同被上诉人,对被继承人都尽了赡养义务,均是合法继承人。故判决将被继承人的所遗房产83.巧07平方米,由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平均继承,各继承20.877平方米。根据房产的结构(间数)和当事人居住现状,房产实际分割如下:王贵学继承21.847平方米,王贵刚继承21.18平方米,王淑贤继承19.96平方米,王远德兄妹三人代位继承20.88平方米。多出平均继承份额部分,以款相抵,由王淑贤所得。对以上判决,三上诉人不服,以被上诉人王远德之父对被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王远德兄妹系晚辈血亲,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之父王贵芳,虽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在生前对被继承人尽到了赡养义务,因此,应当享有继承权利。被上诉人是王贵芳的晚辈直系血亲,按照我国有关政策规定,有权代位继承其父应得的遗产份额。因此,原审判决根据当时双方赡养被继承人的经济能力,以及在遗产分割后,有利于生活需要和不损害使用的情况,将该项遗产平均分配是适当的。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我国《继承法》第1 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是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代位继承,又被称为间接继承,即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在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行使继承权的称为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权利称为代位继承权。

构成代位继承,必须符合以下19个条件:

第一,须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只有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和被继承人的子女死亡均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若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子女才死亡的,因为继承已经开始,继承人可以自己继承,故不发生代位继承。若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被继承人的子女死亡的,发生转继承,也不发生代位继承。若被继承人和被代位继承人同时死亡,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的规定,彼此不发生继承,也不适用代位继承。

第二,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直系尊亲属的,不发生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三,被代位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继承法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所以,在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时,不发生代位继承;只有被代位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才发生代位继承。

第四,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才拥有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中有子女,子女的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继承法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但是,被代位继承人的其他亲属没有代位继承权,比如配偶、儿媳、女婿等。

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是代替被代位继承人行使继承权。因此,代位继承人不是与同一顺位的其他继承人平均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是取得被代位人可继承而得的遗产。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换句话说,不管代位继承人数是多少,其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当代位继承人是两人以上时,由代位继承人共同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之间均分代位继承的份额。但是,根据《继承法》第13条的精神,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需要注意的是,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在该案中,王远德是被继承人的孙子,其父亲王贵芳在1954年去世以后,王远德跟随母亲改嫁。被继承人王明远、李春岭夫妇分别于1963年、1984年死亡,王贵芳没有丧失继承权,王远德作为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王明远、李春岭的遗产,其继承份额是其父王贵芳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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