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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遗嘱效力的确认

日期:2015-12-1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22次 [字体: ] 背景色:        

遗嘱效力的确认

案情介绍

金甲、金乙是姐弟,金丙是金甲、金乙同父异母哥哥,金丙于2014年4月9日去世,其父母、妻子均先于其去世,生前无子女。系争房屋原来是金丙夫妻共有的产权房,1996年,金丙要求继承该房内其妻子徐某的遗产份额,至××市××公证处(由原××市××区公证处更名)办理公证手续。1996年5月29日,××市××公证处出具了(96)××证内民字第757号公证书,明确系争房屋中徐某遗产份额由金丙继承。1996年4月19日,金丙向××市××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明确其去世后,系争房屋由金甲、金乙共同继承。同日,公证处根据金丙意愿打印了遗嘱书,内容为,“立遗嘱人:金丙,男,一九二七年十一月七日出生,现住××市××路九十弄九号一O三室。座落于××市××路九十弄九号一O三—四室房屋一套产权属于我(金丙)所有,现我特立遗嘱如下:我去世后,该房屋(××路九十弄九号一O三—四室)由金甲、金乙共同继承。遗嘱执行人由金甲担任。立遗嘱人:金丙(盖章)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1996年5月29日,××市××公证处出具了(96)××证内民字第712号公证书,证明金丙立上述遗嘱的事实。1998年11月26日,金丙与金甲签订《关于金丙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遗嘱的补充协议》一份,约定:1、在金丙目前生活自理困难的情况下,其弟金甲方面应保证对其负责日常生活的需求和陪同看病等事宜,在其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还应保证全日护理,包括思想上、精神上经常性的关心和安慰;2、以上照料护理工作,可以有其弟金甲本人或家人负责,也可以请家政服务部门负责解决。在征得其本人同意的条件下,也可以送养老院养老;3、金丙的养老金按现行政策由单位负责,公费医疗按现行规定办理,但当其生活或健康的某些变故发生经费问题时,其不足部分由其弟金甲负责解决;4、金丙百年以后,由其弟金甲负责妥善料理后事;5、此协议作为金丙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遗嘱的补充内容,由其所在居委会和其工作单位退管会负责监督执行。其弟金甲在妥善履行以上义务的基础上,按遗嘱继承应得的金丙的遗产。原遗嘱中有关其妹金乙继承金丙房屋的内容取消。由金丙签名,盖章,金甲姓名由其妻子王文英代签。协议监督方,金丙所在居委会××市××区四平街道九十弄居委会代表章月娣签名,盖公章,金丙单位××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机关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代表陈金耀签名,盖公章。(98)××证字第3941号公证材料显示,1998年12月9日,金丙向××市××公证处再次申请办理遗嘱公证,认为金乙不照顾金丙,金丙由金甲及其妻子照顾,要求系争房屋由金甲继承。申请人、代申请人栏内金甲姓名由金甲妻子王文英代签。××市××公证处对金丙做了接待笔录,调查了金丙申请立公证遗嘱的相关事实,并根据金丙意愿拟写了遗嘱书,又打印了遗嘱书,均由金丙盖章确认。打印的遗嘱书内容为,“立遗嘱人:金丙,男,一九二七年十一月七日出生,现住××市××区××路九十弄九号一O三室。我是座落在××市××路九十弄九号一O三-四室房屋壹套的产权所有人,我曾于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在你处办理了遗嘱公证,编号为(96)××证内民字第712号,将上述房屋留给我的弟弟金甲、妹妹金乙共同继承。由于我妹妹金乙对我不照顾,故现我变更遗嘱内容即:待我去世后,上述房屋由我弟弟金甲继承。遗嘱执行人为:××市环境卫生管理局退管会。同时撤销(96)××证内民字第712号遗嘱公证。立遗嘱人:金丙(盖章)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1998年12月21日,××市××公证处出具了(98)××证字第3941号公证书,证明金丙立上述遗嘱的事实。

律师分析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金甲、金乙系金丙同父异母的弟弟、妹妹,金丙父母、妻子先于金丙去世,生前无子女,故金甲、金乙为金丙遗产合法继承人。系争房屋原为金丙夫妻共同财产,金丙妻子去世后,金丙继承了妻子的遗产份额,即系争房屋全部为金丙个人财产。1996年4月19日,金丙所立的公证遗嘱,明确其去世后,系争房屋由金甲、金乙共同继承,金甲、金乙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无异议,可以依法予以确认。1998年11月26日,金丙为生养病葬问题与金甲签订了《关于金丙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遗嘱的补充协议》,明确金甲或家人应负责照顾金丙日常生活、陪同看病、料理后事等,金甲履行相应义务后,可继承1996年4月19日公证遗嘱中金丙遗产,取消了遗嘱中金乙继承金丙房屋的内容,由金丙所在居委会和单位作为协议监督方盖章确认。金丙生前单位亦证明金丙与金甲签订的协议书属实,对该协议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至于(98)××证字第3941号公证遗嘱是否真实有效问题,金乙认为金丙未亲自办理遗嘱公证,而由金甲代办,对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我们认为,虽公证申请表申请人、代申请人栏内并非金丙签名,而由金甲妻子签金甲姓名,但公证处对金丙所做的谈话笔录、书写的遗嘱书、打印的遗嘱书均盖有金丙印章,遗嘱书盖章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内容与协议书相吻合,是金丙在年老体弱时,希望金甲负责其生养死葬问题,其遗留的系争房屋同意由金甲继承的真实意思表示。之后,金甲也按照协议对金丙尽了扶养义务,死后办理了丧事。此纠纷金丙遗产按协议书及(98)××证字第3941号公证遗嘱进行继承。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一株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由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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