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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特许经营律师 >> 特许人

加盟欺诈及其法律应对

日期:2015-11-30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120次 [字体: ] 背景色:        

法律分析:

商务部《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欺诈的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欺诈的一般构成要件:

1、须有欺诈的行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主要表现为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与订立合同有重要关系的虚假情况;

2、须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行为人主观上需有故意。

商业特许经营中,特许人的欺诈将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的撤销。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是合同自始无效。自始无效的合同应当恢复原状,根据当事人过错承担损失的赔偿。

特许人经营合同被撤销后,恢复原状的形式一般是返还财产,即特许人返还被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费、保证金、货款及上述款项的利息;被特许人返还货物、赠品以及特许经营所得利润。被特许人已经卖出的货物应当按供货价返还货款,由此产生的利益也应该视同“因可撤销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一并返还给特许人,最起码也应该由人民法院予以收缴,不能使得被特许人因为履行了可被撤销的合同而获取利益。

特许经营合同被撤销后,过错方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承担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缔约费用;为履约而准备所支出的费用;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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