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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纠纷律师 >> 房产分割

子女出资以父母名义购买公房,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吗

日期:2016-01-1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580次 [字体: ] 背景色:        

子女出资以父母名义购买公房,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吗?

摘要: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的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一是自书遗嘱,即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二是代书遗嘱,即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三是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四是录音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五是口头遗嘱,只有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张老先生和孙老太有两个女儿,分别是大女儿张英和小女儿张阳,张老先生单位原来分配给其一套承租的501号公房。1998年单位通知,可以购买公房产权。当时父母没有那么多钱,妹妹张阳还未参加工作,经家庭协商先由张英出资购买。

后在折算了张老先生和孙老太二人的工龄后,以张老先生的名义购买了该套公房,房屋总价款2万余元。1999年5月单位下发房产证,该公房所有权登记在张老先生的名下。2006年张老先生去世,未留下任何遗嘱。张老先生去世后,孙老太便搬到小女儿家住,饮食起居均由小女儿张阳悉心照料。

2011年孙老太被查出得了癌症,在去世前孙老太留下一份遗嘱,遗嘱中载明:“我自愿将501号房中属于我的份额,在我去世后,由我的女儿张阳继承。立遗嘱人孙老太、代书人赵某某、见证人刘某某。”2012年初孙老太去世。

处理完后事,张英便要求将父亲名下的房子过户给她一个人,“房屋是我出资买的,没有你的份儿。”“房子是父母的,妈将她的份额给我了,我应该继承。”张阳反驳到。因为双方各执一词,对于房屋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只能对簿公堂。

难道姐姐出资购买的房子就不是父母的遗产了吗?那母亲立下的遗嘱是否还有效?再说姐姐的出资后来收房租早就收回来了。张阳带着种种疑问找到了律师,律师在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后,建议张阳向法院起诉分割遗产。

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501号房归张阳所有;

张阳给付张英房屋折价款三十万元。

律师剖析

在日常生活中,子女以父母名义购买公房的情况不在少数,因公房归属及继承而引发的纠纷亦日渐增多。该案中张英即是借父母的名义购公房,单位分配的公房属于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随着房改政策的推进,国家允许承租人以优惠价或者成本价购买公房。

这类房屋在购买时往往会折算夫妻双方的工龄,且都是出售给原承租人,房屋产权证也登记在原承租人的名下。一般对于此类房屋,子女的出资,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仅能认定为债权债务,子女不能仅因其出资而直接认定房屋归其所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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