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中的公司增股(干股)处理
案情摘要
张某与李某生育一子张小某,2009年5月张小某去世,李某生前与张某在某有限公司有投资,其中现金股权50000元,2006年公司决议考虑到李某对公司的贡献,赠与其股权100000元,并且修改章程约定该股权可以参与分红,但是不享受其他股东权益。李某死亡后,张某与张小某关系恶化,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李某的遗产,法院查明公司分红名义向其账户汇入20000元。
法院处理
5000万元股权由张某继承3/4,张小某继承1/4,汇入的分红,张某继承15000元,张小某继承5000元。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在审理有关增股继承案件,应当注意公司增股约定受赠人只参与分红,不因此而持有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或者因此增加持股比例等附加条件等情形时,该增股实为股东之间分红的特别约定,本质上就是公司的收益分红权,故对该增股的继承,不按照一般股权继承处理,而只依法将收益分红权在继承人之间分割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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