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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法律实务

日期:2015-04-07 来源:北京特许经营律师 作者:连锁加盟律师 阅读:188次 [字体: ] 背景色: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法律实务

第一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概述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在商业领域运用十分广泛,在我国合同法实践中已成为一种典型合同。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作为“关系性契约”,将特许人与受许人联结成外在统一,而内部独立的特许经营系统。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关系内在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较长的周期性,以及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持续的合作共赢关系,均决定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不属于“个别性契约”,而成为类型结合的混合合同。

一、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是指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签订的关于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所拥有的,或者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对被特许人给予培训与支持,并要求被特许人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是继续性合同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实践中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一般履行期达3至5年,有的甚至10年以上。从被特许人的角度来讲,特许加盟主要是以支付特许费用的方式获得特许人现成的品牌以及经营模式,如果没有足够的合同期,是难以收回投资并持续获得回报的。特许经营合同目的的实现,必然要求有相对长的时间。

2、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是类型结合的混合合同

所谓混合合同,是指由数个独立合同内容而构成的合同。从商业特许经营的特征来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主要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专利实施合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等合同的内容构成;另外,合同中还有规定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支持与培训义务,广告宣传义务,监督与控制的权利;被特许人的竞业禁止业务,品牌保护义务等等。

二、关于本章特许经营合同审查的几点说明

1、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主体与特许授权内容的不同,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分为单体特许经营合同和复合特许经营合同两种基本类型,单体特许经营合同是典型意义上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包含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要素,是商业特许经营最经常采用的合同形式。

2、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与其他合同的一个重大区别在于根据法律规定和特许体系的业务安排,在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前,特许双方还应该签署若干法律文件,如加盟申请书、加盟意向书和信息披露文件等。

3、根据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特点,除主合同外,特许人往往还会与被特许人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专利许可使用协议》、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协议,连同特许经营手册一起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章主要以单体特许经营合同的主条款(不包括特许经营合同的前置文件和附件)为例分析如何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审查。


第二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商业特许经营的社会实践,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下列条款: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非常重要,特别是对于特许人,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必须为企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这是对特许人准入资格的规定,对于特许经营活动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必须在合同中写清楚。

二、特许经营授权的内容、方式、地域和期限

特许经营授权的内容、方式、地域和期限,是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核心条款,它规定了特许双方主要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容易引起纠纷的部分,所以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特别要明确约定是否允许被特许人经营其它业务。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特许经营费用是特许经营的重要内容,种类繁多,包括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广告推广基金、保证金、培训费等等,且其功能不同,一定要在合同中把每项费用的收费数额、方式、期限以及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条件、时间等内容约定清楚。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培训和指导是保证特许体系完整统一的重要手段。特许合同应明确规定培训和指导的内容、方式、费用承担等事项。培训指导通常包括开业前的人员培训、店址选择、店面设计、营销策划和后续支持。对被特许人来说,获得培训和指导是一项重要的合同权利。如果需要另行收费,应该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产品或服务质量质量是实现销售的根本。实践中经常发生被特许人在进行实地考察时,特许人展示的产品性价比非常高,而加盟后提供的货物则与实地考察时的货物相去甚远。因此,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产品合格标准和保证措施都要进行详细约定。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因此,合同中一定要详细约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推广宣传费用的收取数额、用途及使用方式。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尽管在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双方是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独立承担责任,但因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往往会出现民法中所规定的表见代理的情形,第三人往往要求特许人为被特许人承担替代责任,所以合同中必须把特许双方的法律关系和责任承担约定清楚。

八、保密、知识产权保护和限制竞争条款

由于特许经营体系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互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存在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被特许人也会接近潜能地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来获得更大的投资回报,有的甚至急功近利地违法、违规使用特许人经营资源,给特许人造成致巨大的损害。因此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的保护条款是非常重要的。另外,还要对经过发展后的技术归谁所有,被特许人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等问题,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九、特许人的监督与控制条款

特许加盟店经营业务模式的高度一致和统一的外在形象是特许经营的特点之一。如果一个受许人未按特许总部的统一要求进行经营,与特许人设计的整体外部形象相违背,整个特许体系声誉就会受到损害。因此,特许人应将标准规范详细列入合同中。《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也规定特许人为了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可在合同中约定对受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保证被许可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一定的质量水平的权利。

十、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款

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款是非常重要的,合同中一定要约定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特别是要对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事宜的处理作出明确约定,如费用的结算、经营资源的回收,产品的处理,保证金的退还方式及条件等,这些都是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

十一、加盟店转让及加盟店门面的转租权条款

一般而言,特许人不鼓励加盟商转让特许经营权,但因为加盟店经营的好坏不仅关系到特许双方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特许体系的成败,转让情况难免会发生。因此,特许人应当在合同中对特许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另外,要注意加盟店门店转租权的约定,使门店转租能够顺利进行。

十二、违约责任和合同争议解决条款

如果双方违反了应尽的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特许人的违约情形大致有授权使用的经营资源有瑕疵,违反商圈保护的约定,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提供的产品与合同约定不符等,被特许人的违约情形大致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授权经营资源,损害特许人的经营体系,不交或迟交特许经营费用等。对违约行为的惩处,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加以详细描述。合同争议的解决条款主要包括协商、诉讼、仲裁。正确选择对己方有利的方法能够起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良好作用。

十三、其他条款

除了以上基本条款以外,特许经营合同还应对加盟店的名称确定、单店选址与门店装修、经营手册的使用与修改、加盟店的财务管理、被特许人在合同签订后一定时期的单方解除权、是否允许被特许人制售会员卡、是否允许被特许人进行授权项目的网店和电子商务经营以及特许人的资本运营、合同专门用语定义等条款。

另外还要充分重视特许经营合同的格式化风险和特许人的优势条款。

以下是一个有关零售类单店特许加盟合同的条款目录,供参考:

【示范文本】

XX特许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


序言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合同生效时间

三、合同履行原则

四、当事人关系

第一章特许经营授权

第一条 特许经营权

第二条特许经营授权内容

第三条特许区域

第四条 特许方式

第五条 许可形式

第六条 权利的保留

第七条加盟条件

第二章 特许经营费用

第八条 加盟费

第九条特许权使用费

第十条广告支持基金

第十一条保证金

第十二条 特许权使用费的审核

第十三条 结算与支付

第三章甲乙双方声明及承诺

第十四条甲方声明下列陈述确属真实无误:

第十五条乙方声明下列陈述确属真实无误:

第四章 培训与支持

第十六条 初始培训

第十七条 持续培训

第十八条 培训考核

第十九条 培训费用

第二十条 前期支持

第二十一条 持续支持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服务

第二十三条 支持与服务费用

第五章 产品供应与销售

第二十四条 产品目录

第二十五条 配送中心

第二十六条 产品配送

第二十七条 退货、换货

第二十八条 产品质量标准

第二十九条 产品质量责任

第三十条 产品配送价格

第三十一条 销售价格

第三十二条 货款结算

第三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四条 产品配送规则

第六章 广告宣传与产品促销

第三十五条 广告义务

第三十六条 广告控制

第三十七条 广告基金

第三十八条 广告基金用途

第三十九条 广告基金管理

第四十条 广告基金的审计

第四十一条 基金的归属

第七章 经营手册

 第四十二条 经营手册

第四十三条 经营手册更新

第四十四条 经营手册变通

第四十五条 经营手册执行

第四十六条 经营手册归属

第八章 知识产权的规范使用和保护

第四十七条 知识产权规范使用

第四十八条 知识产权保护

第四十九条侵权报告

第五十条 侵权诉讼

第六十五条 诉讼费用负担

第六十六条后续知识产权归属及使用

第九章财务管理

第六十七条 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十八条 财务报表

第六十九条 财务监督

第七十条 财务审计

第十章 期限与展期

第七十一条 合同期限

第七十二条 续约条件

第七十三条 续约文本

第十一章 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七十四条合同变更

第七十五条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第七十六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乙方的义务

第十二章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

第七十七条 合同转让定义

第七十八条合同转让条件

第七十九条 优先权

第八十条 合同转让文本

第八十一条 转让补偿费

第十三章其他约定

第八十二条监督检查

第八十三条竞业限制

第八十四条门店租赁

第八十五条商圈保护

第八十六条网店条款

第八十七条被特许人单方解约权

第八十八条 送达

第八十九条 合同解释

第九十条 可分割性

第九十一条标题

第九十二条 接替营业

第九十三条 雇佣限制

第九十四条 商业风险

第九十五条 不可抗力

第九十六条 合同文本

第九十七条 声明

 第九十八条违约责任

第九十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第一百条术语定义

第一百零一条合同附件

 

 

第三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审查要点及方法


一、审查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合同双方除认真核查对方的名称或名字、营业执照编号或者身份证号、法人代表、住所地、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外,应注意审查以下方面:

1、审查特许人的准入资格

被特许人应当认真审查特许人是否具备相应的准入资格。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必须为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这是《条例》为特许人设定的准入条件。实践中有很多并不具备规定条件的经营者进行特许经营,致使被特许人的加盟目的不能实现;还有很多不法之徒打着特许经营的幌子进行圈钱,致使很多加盟商血本无归。因此,被特许人一定要认真审查特许人是否具备这些条件,特别要注意审查特许人作为特许经营资源的注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是属于特许人所有,还是特许人有权使用,注册商标、专利的有效期限等。

2、审查特许人是否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是否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特许人的资信和经营体系的成熟度。所以被特许人一定要认真审查。

3、被特许人还应注意审查特许人从事的经营项目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特定行业,是否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资质证书等。

4、特许人应审查被特许人是否符合自己设定的加盟条件

因为加盟店经营的好坏不仅关系到特许双方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特许体系的成败,因此很多特许人对加盟特许经营体系设定了一定的条件,只有经考核合格的申请者才能获准进入特许经营体系。所以特许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认真审查被特许人是否符合自己的条件。

5、特许人应审查被特许人和加盟店经营机构是否为同一主体。

实践中,签署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通常是自然人,作为自然人的被特许人,通常是在获得特许经营授权后,才会设立加盟店的营业机构,事实上,特许经营权的直接使用者是加盟店的经营机构,而非被特许人。也就是说,特许经营合同不可避免地为合同签约主体外的第三方(即加盟店的经营机构)设置了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的原理,如果没有第三方的同意或者事后确认,合同为其设定的权利义务对其是不具有约束力的。因此,特许人一定要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被特许人有义务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加盟店经营机构的设立工作,并让加盟店确认特许经营合同对其具有约束力。

【问题条款】以下是特许经营合同当事人条款:

特许人:XX协会

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

被特许人:XXX

住址:XX省XX市XX路XX号楼东门XX号

【分析修改】上述条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特许人不具备进行特许经营的资格,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特许人必须为企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组织机构及自然人是没有资格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因此本合同中特许人为协会,协会是不具备作为特许人资格的。

2、特许双方当事人的信息不准确,特许人应当加上法定代表人,被特许人姓名后面要加上性别、年龄、籍贯、学历、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还要加上双方的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

3、要注意合同中的被特许人为自然人,根据惯例,自然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往往会设立一个企业来具体从事加盟活动,会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的签约被特许人与实际承受合同权利义务的主体不一致,因此应当要求被特许人承诺将来实际从事加盟活动的主体对合同权利义务的确认。

【示范条款】

特许人: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甲方”)

住所:XX省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区号+电话号码)

传真:(区号+传真号码)

被特许人:XX,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以下称“乙方”)

住所:XX省XX市XX路XX号

电话:(区号+电话号码)

手机:

传真:(区号+传真号码)

二、审查特许经营授权的内容、方式、地域和期限

1、审查特许经营授权的内容

特许授权的内容是特许经营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特许人一定要综合考虑区域商圈状况、被特许人投资规模、区域市场环境、加盟级别和是否为区域特许等因素,合理设置特许经营权的组合,并随着特许体系的发展完善,不断调整特许授权的内容。

被特许人一定要审查合同中约定的特许人经营资源的正当性和有效性,了解其是特许人自有资源还是借用资源,并要求特许人在合同中详细一一列明。比如商标是否是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是多少;如果涉及专利的话,专利号是多少,是否已经获得授权,另外还要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期限内,特许人对借用的特许经营资源丧失权利的,双方如何处理由此带来的各种问题。

被特许人还要审查特许经营合同是否允许自己改变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增加经营品种,如擅自经营其他业务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2、审查特许经营授权的方式

特许授权方式按其性质可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是指被特许人在指定区域内有权独占使用特许经营权,并有权禁止他人(包括特许人)使用;排他许可是指被特许人在指定区域内有权使用特许经营权,并有权排除第三人使用,但是特许人仍然有权在指定区域内开设直营店。普通许可是指被特许人有权在指定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但是其无权排除第三人使用,也无权排除特许人开设直营店。特许授权多采用一定区域的独占许可方式,并且不允许被特许人将特许权再授予他人使用。被特许人一定要审查授权方式是否符合自己的需要,文字表述是否有漏洞等等。例如,合同中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特许人不在授权地域开设其他加盟店,但本条款并不排除特许人有权利在授权区域开设直营店。所以,被特许人一定要对授权方式进行认真审查。

3、审查特许经营授权的地域

特许授权的地域通常是指被特许人有权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地域范围,它通常用来限定被特许人使用特许权的空间范围,它同时限定了特许者在特定地区发展加盟商的数量,防止因特许者贪婪而无节制地发展加盟店,造成特许体系内部的恶性竞争,损害被特许者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特许授权的地域是对加盟者利益的保护,通常称之为“商圈保护”。

作为特许人在设定商圈保护时,需要注意在设定该条款时不应对被特许人授予过大的地域权,否则可能导致自身的权利受到限制,要尽量采用圆心加半径方式的情形,缩小半径的范围。

作为被特许人要尽量要求在合同中规定尽可能大的授权地域,并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写明特许人不能同时在授权地域内开设另一家使用相同品牌、经营同类产品并与加盟商相竞争的另一家加盟店或直营店,并写明特许人违约责任。

4、审查特许经营授权的期限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可以看是,条例的规定不是强制性的。特许双方应根据行业状况、投资回收周期、特许体系发展规划等因素合理确定特许授权期限。

作为特许人一定要注意在开展特许经营之初,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的有效期不宜过长,否则容易限制特许经营体系的更新和发展。而对被特许人来说,时间稍长的合同期限有利于其收回投资成本、盈利并最大限度地发挥所支付的加盟费用带来最大的效益,因此被特许人应当审查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是否满足条例规定的3年,并尽可能地要求较长的合同期限。

特许人通常允许被特许人在合同期限届满时续约,但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续约的条件;作为被特许人应当要求在平等条件下有优先给予展期的权利,以避免打开了市场最后却被终止了特许,同时注意展期的条件不能过于苛刻。

【问题条款】以下为特许经营授权的内容、方式、地域和期限条款

第XX条甲方授权乙方在XX地域使用甲方的经营资源经营XX品牌的洗衣业务,授权地域为以加盟店为中心,半径为3公里的区域,授权方式为独占许可,即甲方在授权区域内不再授权第三人从事同一品牌的加盟。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后,乙方有优先续约的权利。

【分析修改】以上条款存在以下问题:

1、经营资源约定的太笼统,容易出现纠纷,合同中应当详细列明各项经营资源的具体情况,比如,注册商标1,注册号为;注册商标2,注册号为;专利,专利证号为。

2、商圈保护有漏洞,合同中虽然约定为独占许可,但具体解释时只是说明甲方在授权地域内不再授权第三人从事同一品牌的加盟,但并没有排除甲方自己在授权地域内开设直营店。如果甲方在授权地域内开设直营店,则有可能使乙方的加盟目的最终不能实现,因此应当加上甲方自己也不能在授权地域内开设直营店的内容。

3、合同期限过短,对乙方不利,如果乙方要求较长的一个加盟期限,可以要求合同的期限最少为3年。

4、合同只是笼统地约定合同到期后乙方有优先续约的权利,容易产生纠纷,应当约定明确的续约条件。

【示范条款】

第XX条甲方授权乙方在XX地域使用甲方的经营资源经营XX品牌的洗衣业务,经营资源的具体内容为:

1、商标是指甲方注册的_________产品商标,注册号_________;

_________产品商标,注册号_________;

2、专利是指甲方拥有的_________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_________,专利有效期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著作权是指甲方创作或者委托创作的_________作品,著作权有效期限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商业秘密是指甲方拥有的经营XX品牌洗衣业务的经营诀窍和专有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手册》、服务定价方法、客户名单等等。

授权地域为以加盟店为中心,半径为3公里的区域,授权方式为独占许可,即甲方在授权区域内不再授权第三人从事同一品牌的加盟,且甲方自己也不得在授权地域内开设同一品牌的直营店。合同期限为三年,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合同到期后,如果乙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经与甲方协商一致,乙方有优先续约的权利。


三、审查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所谓特许经营费用是指被特许人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应当向特许人支付的费用。特许经营费用包括特许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约定费用。加盟费是特许人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时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它体现的是特许人所拥有的品牌、专利、经营技术诀窍、经营模式、商誉等无形资产的价值;特许权使用费,又称权益金、管理费等,是被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按一定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它体现的是特许人在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中所拥有的权益;保证金是指为确保被特许人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

某些特许经营合同对特许经营费的费用及收费办法往往约定不明确,且常常将保证金与特许经营费混淆,导致了特许合同履行过程中大量争议的产生,因此合同中应当对特许经营费用做出如下约定:

1、收费内容。合同中必须详细约定特许经营收费项目是否包含了特许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广告宣传基金、店面装修设计费、培训费、专项指导服务费、设备费、产品费、保证金等全部费用,还是其中某一或某几项。

2、收费办法。对上述费用是按年收、季收或是月收以及收费日期。特许经营费的计算比率是以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还是以销售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还是根据营业面积来收取定额费用。在合同中双方应明确写明特许经营费的计算方法,避免日后因误解引起纠纷。

3、是否返还特许经营费

特许经营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特许人是否按一定比例向被特许人返还特许经营费以及具体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数额的计算方式等内容。

4、应当明确约定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问题条款】以下为特许经营费用条款:

第XX条乙方应当每年向甲方交纳特许经营费XX万元,于合同签订之日交纳,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另外,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纳保证金X万元,如果乙方在合同期内没有拖欠甲方的货款,合同期满甲方将保证金退还乙方。

【分析修改】本条款存在以下问题:

1、特许经营费用包括的项目很多,主要费用项目为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广告基金、保证金、培训费等,不同的收费项目,其性质是不同的,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其是否需要返还及返还的条件是不同的,因此本合同规定得太笼统,应当分开来规定。

2、本条款没有详细约定每项收费的具体办法和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条件、程序等。

3、保证金是特许经营合同中容易出现纠纷的一项费用,对特许双方来说,既要保证其应有的功能,又要约定得公平合理。本条中的约定对于特许人来说,保证金的保证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只是担保了拖欠货款一项内容;而对于被特许人来说,因没有返还的具体条件,根据我国目前市场的信誉现状,将来要想要回保证金的话将会比较困难。因此有必要在合同中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具体的返还时间约定清楚。

【示范条款】

第XX条乙方使用甲方经营体系进行经营,应当向甲方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特许经营费用包括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广告宣传基金、保证金、货款等等。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向甲方支付金额为元的加盟费。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无论本合同期满,还是非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乙方均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加盟费。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应当按照乙方每月营业额的%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于次月10日交纳。

乙方应当按照每月营业额的%向甲方支付广告支持基金;于次10日前交纳。

为保证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交纳万元的保证金。如本合同履行期满,乙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甲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一个月内将保证金退还乙方,保证金不计算利息。

如乙方拖欠甲方的特许权使用费、服务费、货款、罚款、违约金等债务时,或者因乙方及其加盟商的过错给特许经营体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以保证金的全部或部分充抵债务,或者对乙方进行处罚。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培训和指导是保证特许体系完整统一的重要手段。培训指导通常包括开业前的人员培训、店址选择、店面设计、营销策划和后续支持。培训指导是特许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对被特许人来说,获得培训和指导是一项重要的合同权利。特许合同应明确规定培训和指导的内容、方式、期限、地点和费用承担等事项,有些特许者在强制性培训计划之外还设置了选择性的培训计划。如果需要另行收费,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

【问题条款】以下为合同约定的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培训条款:

第XX条 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当对乙方人员进行一定的培训,使乙方能够独立经营,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

【分析修改】上述条款存在以下问题:

1、条款中没有约定培训的具体内容、方式、地点、期限,往往使培训不能具体落实,即使实际进行了培训,往往也不能保证培训的效果,实践中经常因为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培训不到位而出现纠纷。

2、合同中规定所有的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合理,因为对乙方进行初始培训是甲方的义务,培训费用已经包含在前期所交的特许经营费用中,因此在培训费用方面,应根据不同情况由特许双方进行分担。

【示范条款】

第XX条 培训分为初始培训和持续培训

乙方开业前,甲方应当对乙方人员进行为期天的初始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及培训课程见附件。培训的地点、时间由甲方具体安排。

初始培训的内容包括:

加盟店的选址、开业、运行、管理、经营及促销。

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下列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不断提高特许经营体系的经营管理水平:

1、每年月前,在年度总结基础上组织一次培训研讨会;

2、在更新经营手册、计算机软件系统升级、调整经营策略及其他涉及特许经营体系的变革措施实施前进行培训;

3、应乙方的要求组织相关培训,具体事宜由甲方与乙方商定;

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通过规定的考核。所有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根据本规定由甲方组织的培训,其费用由负担,但参加培训人员的差旅费自负。

乙方要求甲方举行的培训,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培训费的标准,由甲方

制定并由甲方向乙方统一收取,差旅费另行计算。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1、详细审查对产品质量的约定

商品质量是实现销售的根本,有的特许人为了达到赚取利润的目的,往往向受许人销售或变相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实践中经常发生被特许人在进行实地考察时,特许人展示的产品性价比非常高,而加盟后提供的货物则与实地考察时的货物相去甚远。这方面是特许经营双方比较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因此,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一定要对货品的品牌名称、品质要求、供货的折扣、供货的数额(每个季度供应多少款)及周期、调换货的办法、付款方式、销售返利等作出详细约定。

2、审查专有产品的生产经营资质

除产品质量问题外,特许双方应该充分注意专有产品的生产经营资质问题。如:有的食品或餐饮特许企业要求加盟店统一使用其配送的半成品或配料。《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如果该特许企业不具备相关食品的生产资质(如食品卫生许可证等),则该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可能导致产品供应合同无效,影响双方利益。

3、审查交货方式的约定

货物交付方式的适当约定能够有效防范特许人的经营风险,该类条款在涉及物流的特许经营合同中具有重要意义,货物交付方式的不同约定,适用不同的风险承担原则,合同主体将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例如,约定被特许人亲自提取货物的,特许人将货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被特许人承担;而需要运输的货物,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则自特许人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被特许人承担。可见,不同的货物交付方式,对于货物提供和接受方赋予了不同的义务,随之而来的风险也存在很大的区别。所以,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均应当了解各种货物交付方式的内涵,并谨慎对待合同中的货物交付条款。

【问题条款】以下为产品的质量和交付条款:

第XX条 乙方只能购买甲方的产品,不得接受其他供应商的供货,乙方在接到甲方提供的产品后,应当及时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如不符合标准,应当及时将对产品质量检验的情况向甲方报告,由甲方予以换货或退货。

【分析修改】上述条款存在以下问题:

1、条款中缺少对产品质量标准的约定。

2、条款中对产品质量检验的时间和甲方退货、换货的时间用“及时”二字太模糊,到底什么算及时,容易产生纠纷,所以应当改用具体的时间,比如,乙方在收到甲方的产品后应当在   日内进行检验并把检验的结果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告知后应当在  日之内对乙方进行换货或退货。

3、因为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特点,条款中应当对被特许人的产品销售定价进行一定的限制,以免破坏特许体系的整体形象。

【示范条款】

第XX条 特许经营体系销售产品的范围,由甲方统一规定,定期发布产品销售目录。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销售产品目录以外的产品。

特许经营体系销售的产品,执行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甲方对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见本合同附件三。

由甲方向乙方配送的产品,乙方应当在收到货物的日之内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并及时将对产品质量检验的情况向甲方报告,因产品质量及包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或者产品的保质期已经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甲方在收到乙方报告   日内予以换货或退货。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产品,乙方不得擅自调整甲方规定的产品销售价格或以收取费用等方式变相加价。

如果甲方规定的零售价格不符合本地区市场情况,乙方需调整销售价格时,应当向甲方报告。甲方应当根据体系的统一性要求和乙方所处地区的市场情况综合考虑,作出是否调整价格的决定。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因此合同中应当约定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规划,广告费用的使用方式及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推广、宣传费用使用情况的方式等内容。

【问题条款】以下是关于特许人广告支持业务的条款:

第XX条 甲方有义务通过广告活动,宣传特许经营体系的品牌、商标及产品,甲方负责体系的广告计划、广告策略、广告设计及全国性广告的发布。广告费用由乙方交纳。

【分析修改】上述条款存在如下问题:

1、被特许人向特许人交纳广告费用的目的是为了让特许人统一对特许体系进行宣传推广,交纳的广告费用并不属于特许人所有,所以合同中应当规定特许人必须建立广告基金,单独核算,而本条款中没有规定。

2、根据《我国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对广告基金的使用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通报,被特许人享有知情权,本条款缺少此规定。

3、本条款缺少对特许人使用广告基金的审计监督。

【示范条款】

第XX条 甲方有义务通过广告活动,宣传特许经营体系的品牌、商标及产品,甲方负责体系的广告计划、广告策略、广告设计及全国性广告的发布。

甲方应当建立广告基金,用于开展广告活动的费用。

广告基金限于支付宣传特许经营品牌、商标、产品的广告支出及促销与公关费用。

广告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甲方推销加盟的广告费用。

广告基金实行独立核算,设立单独的银行账户,由甲方或其委托的机构进行管理。广告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保留全部资料,存档备查。

甲方应当于每年的第一个季度提交一份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广告基金收支情况的财务报告,并将正式副本提交乙方审查。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双方是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一般情况下应当各自承担责任,但因特许经营体系成员的故意、过失侵权或违约行为,导致特许人被起诉的现象在特许经营中越来越普遍。因此,特许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下内容:

1、明确约定双方法律关系

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是基于特许经营合同建立的特许经营法律关系,而不是任何共同投资、承包、合伙、委托、代理、雇佣或者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双方各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任何一方均无权以对方的名义订立合同或从事其他行为,使对方对第三方承担责任。否则对方有权进行追偿,并有权要求赔偿其损失。在承担法律责任问题上,双方除因本合同关系需要承担责任外,本合同之外的法律责任均应各自承担。

2、明确约定被特许人的法律责任

在特许经营中,由于被特许人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遭到消费者的投诉或媒体曝光或被工商、税务和城管等行政机关查处,都会影响到特许人的企业整体形象,对加盟商引起的上述问题该如何处理,产生的法律责任应该如何承担,特许人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3、明确约定因表见代理所要承担的责任

特许人一般会授权被特许人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甚至企业标志,并要求被特许人的店面统一装修,员工统一着装,使用统一的业务表格,如此等等足以使消费者误以为特许人为交易对象,并起诉特许人违约或侵权的情况时有发生,法院认定表见代理的可能性也大大存在。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双方承担责任的方式。为避免发生上述法律风险,特许人必须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被特许人应该在店面招牌或其他公示场所、文件中公开表明自己是独立拥有和运营的,并表明特许双方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没有任何代理、合伙或其他关联关系。

4、明确约定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适当管理不需对被特许人承担替代责任。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特许人为了保持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形象和一致性,可以对被特许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这些控制措施不应被视为代理关系存在的证据,特许人也不应当为此承担替代责任。特许人因为商标的授权而对被特许人产品生产和商标使用的控制一般也不会导致替代责任的产生。

【问题条款】以下是关于特许双方关系与第三人责任的条款:

第XX条 甲乙双方进行合作共同发展特许经营体系。由于乙方经营不善等原因遭到消费者的投诉或媒体曝光或被工商、税务和城管等行政机关查处,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经营过程中乙方因对第三人侵权或违约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一概与甲方无关。

【分析修改】上述条款存在以下问题:

1、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都是独立的经营主体,二者之间不存在合作关系,因此,条款中用“合作”二字错误,应予以改正。

2、经营过程中乙方因对第三人侵权或违约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一概与甲方无关的规定过于绝对,有失公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由谁承担责任。

【示范条款】

第XX条 甲乙双方是基于特许经营合同建立的特许经营法律关系,而不是任何共同投资、承包、合伙、委托、代理、雇佣或者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双方各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由于乙方经营不善等原因遭到消费者的投诉或媒体曝光或被工商、税务和城管等行政机关查处,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经营过程中乙方因对第三人侵权或违约而引起的法律纠纷,除因甲方对乙方的控制行为或其他甲方原因导致的以外,由乙方承担责任。

八、审查合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限制竞争条款

1、审查对知识产权使用方式的约定条款

特许经营的主要条款之一是知识产权的使用,由于特许经营体系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互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存在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特许人会想尽办法保护好自己的特许经营资源不被滥用,同时,充分利用自己的特许经营资源从被特许人处获得尽可能多的利益;反过来,被特许人也会最大限度地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获得更大的投资回报,有的甚至急功近利地违法、违规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给特许人造成致巨大的损害,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围绕着知识产权等特许经营资源使用问题时常出现矛盾纠纷。因此,特许人应当对被特许人如何使用他们的知识产权进行具体的约定。

2、审查限制竞争和竞业禁止条款

为了防止被特许人滥用特许授权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可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规定限制竞争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因为被特许人的股东、配偶、亲属、员工在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开展过程中,都可能轻而易举获得特许人视为生命之源的经营资源和商业秘密,加之他们都经历了多年的行业历练、接受了特许人多年的专业培养、积累了丰富的客户和渠道资源,拥有强大的业务实力。他们的竞争,将更大程度地分解特许人的经营体系,损害特许人的现有权益。因此,特许人有必要扩大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范围。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特许人通过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赋予被特许人的股东、配偶、亲属、员工等竞业禁止义务,并不直接对被特许人的股东、配偶、亲属、员工等产生法律效力。因此特许人可以在合同中为该违约责任的承担设定替代规则,即被特许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范或禁止其股东、配偶、亲属、员工从事竞争性经营活动,被特许人未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致使特许人权益受损的,应当对其股东、配偶、亲属、员工等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3、审查后续知识产权归属条款

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现有技术基础上,通过进一步研究,有可能研发出新的技术,那么后续研发的技术归谁所有,被特许人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等问题,都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问题条款】以下是关于经营资源使用与保护的条款:

第XX条 乙方经授权使用的甲方的商标、商号、专利、版权等经营资源的所有权属于甲方所有。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规范使用甲方的经营资源。

乙方及其加盟店均有义务保护甲方许可其使用的知识产权等经营资源在授权区域内不受侵犯。

【分析修改】上述条款存在以下问题:

1、条款要求乙方必须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甲方的经营资源,但没有具体约定使用的方式,往往会产生纠纷。

2、因为特许经营体系的特点,为了维护体系的统一,合同中必须约定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人经营资源的基础上所做的后续改进成果应当归属于特许人所有,合同中没有体现这一点,应予增加。

【示范条款】

第XX条 乙方经授权使用的甲方的商标、商号、专利、版权等经营资源的所有权属于甲方所有。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规范使用甲方的经营资源。

甲方对许可乙方使用的商标与品牌等经营资源的方式作出如下要求:

(1)仅限于特许经营体系及为特许经营的目的使用;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商标与品牌作为其商号或商号的一部分使用;

(3)乙方在甲方授权的任何地方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等品牌标识必须和甲方在工商等备案机关备案的图片、图形、作品等完全一致,不得擅自修改、变形等。

(4)乙方及其加盟店使用的特许经营体系的一切统一标识由甲方统一制作并提供,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及其加盟店均有义务保护甲方许可其使用的知识产权等经营资源在授权区域内不受侵犯。

乙方及加盟店在实施甲方专利或技术秘密的基础上做出的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九、审查合同中的监督与控制条款

特许加盟店经营业务模式的高度一致和统一的外在形象是特许经营的特点之一。被特许人不是简单地使用特许人提供的商标或服务标记,而是要使用特许人的全套经营技术,从商标、店面设计到具体的销售服务等一系列内容。如果一个被特许人未按特许人的统一要求进行经营,与特许人设计的整体外部形象相违背,整个特许体系声誉就会受到损害。因此,特许人应将标准规范详细列入合同中。《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也规定特许人为了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可在合同中约定享有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保证被特许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一定质量水平的权利。因此合同中要详细约定特许人的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以及被特许人的配合义务。被特许人要审查合同中规定的特许人监督检查活动的合理性,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以及是否对自己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了干扰等。

【问题条款】以下是关于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监督检查权的约定:

第XX条为了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对乙方及其加盟店进行检查和监督,乙方必须积极配合。

甲方有权不时向乙方发出工作指令,乙方应当遵照甲方工作指令行事。

【分析修改】上述条款存在以下问题:

为了保证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授予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监督检查权,但特许人的监督检查权的行使应当适度、合理合法,不得干扰被特许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示范条款】

第XX条为了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对乙方及其加盟店进行检查和监督,乙方必须积极配合。

甲方对乙方的监督、检查行为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甲方有权不时向乙方发出工作指令,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当遵照甲方工作指令行事。

甲方的工作指令,乙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具体实施方法。甲方工作指令限于特许经营的管理、技术及公共关系方面的事项,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或变相增加乙方及加盟店的义务。

甲方的工作指令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本区域的风俗习惯,乙方有权暂停执行,但应当及时向甲方提出不予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十、审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款

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款是非常重要的,合同中一定要明确约定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特别要对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事宜的处理作出明确约定,如费用的结算、经营资源的回收,产品的处理,保证金的退还方式及条件等,都是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

1、要审查合同约定的双方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条款是否公平合理。

双方应该详细了解以下内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约,具体手续如何办理,如果被特许人提出中途解约,是否需要支付解约金或赔偿金,如果需要支付的话,如何计算其数额,如果被特许人因经营不善而提出解约,是否仍需支付解约金等问题。

2、审查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有关费用结算条款

合同到期或解除后,特许双方往往对费用的清偿问题纠纷最多。为了防止被特许人不缴清相应费用后即撤离加盟店,特许人一般应通过保证金条款来约束对方,即合同应约定加盟商只有付清所有款项、拆除所有品牌标识以及妥善处理剩余产品后的某个时间内才将保证金返还。

3、审查经营资源的回收约定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为防范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志,或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或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或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导致特许人的权利受侵害,特许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到期或解除后,被特许人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特许人品牌,拆除、返还店铺招牌等所有专有标识,并且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保护特许人利益。

4、审查合同解除后产品处理约定

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中,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设备是特许经营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到期后,特许人是否回收被特许人未销售出去的产品以及哪方承担运费等。因此,为防范纠纷发生,特许双方最好能明确约定合同解除后产品的处理方式。

【问题条款】以下是关于特许经营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款:

第XX条因特许体系变革的需要,甲方有权对本合同进行适当变更。

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在通知乙方后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也不须对乙方进行任何赔偿:

1、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不交或迟交特许经营费用;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关闭其店铺,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在另一场地经营与特许产品相同的产品;

3、乙方破坏甲方商标的商誉及形象;

4、乙方在其授权范围内从事任何零售特许产品以外的商业或非商业行动;

5、乙方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仍未缴纳合同规定的费用或其它应付款项;

【分析修改】上述条款存在以下问题:

1、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必须经双方达成一致,而本条款中规定了特许人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且没有任何限制,对被特许人不利,应予纠正。

2、合同只赋予特许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有失公平,应当增加被特许人单独解除合同的情形,以实现合同权利义务的对等。

【示范条款】

第XX条因特许体系变革的需要,甲方有权对本合同进行适当变更,但变更必须是善意与合理的,且限于经营手册规定的范围,并不得与主合同及合同附件中附属协议的内容相抵触。

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在通知乙方后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也不须对乙方进行任何赔偿:

1、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不交或迟交特许经营费用;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关闭其店铺,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在另一场地经营与特许产品相同的产品;

3、乙方破坏甲方商标的商誉及形象;

4、乙方在其授权范围内从事任何零售特许产品以外的商业或非商业行动;

5、乙方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仍未缴纳合同规定的费用或其它应付款项;

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在通知甲方后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须对特许人承担违约责任,且有权要求甲方退还相应的特许经营费用:

1、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丧失了经营资源的;

2、甲方违反商圈保护义务,致使乙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3、甲方对乙方进行不适当的干涉,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

十一、审查加盟店转让及加盟店门面的转租权条款

1、审查被特许人转让特许经营权条款

一般而言,特许人不鼓励加盟店转让,但因某一个加盟店经营不善,整个特许体系的声誉和形象将受到影响,因此,转让情况难免会发生。为避免因转让给整个体系运营带来风险,特许人应当在合同中对转让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严格规定,限制被特许人转让合同的权利。特许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或者不允许被特许人转让特许经营权,或者要求被特许人在符合合同规定的转让条件时,才可转让,受许人强行转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从被特许人来说,对于这样的限制,加盟者应当引起重视,这等于为以后的资产转让设置了限制。

2、合同中应当约定被特许人的门店转租条款

被特许人的合同转让通常会涉及到加盟店店面的转让,但由于房租上涨等原因,出租人不同意加盟店的接管者继续承租原门店的情况会经常发生,因此,特许人应当在合同中规定被特许人必须保证享有加盟店门店的转租权,出租人必须同意。

【问题条款】以下是被特许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条款:

第XX条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否则承担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

乙方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并缴清所欠甲方的各种款项后,可以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符合甲方规定受让条件者。

【分析修改】上述条款存在以下问题:

1、合同中规定乙方经甲方同意后可以将其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符合甲方规定的受让条件者,但没有具体规定甲方规定的受让条件的具体内容,容易引发纠纷。

2、根据惯例,被特许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一般要求受让人重新与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交纳一定费用,所以合同中应当写明签订合同时所使用的合同文本及交纳费用的数额和方式。

【示范条款】

第XX条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否则应承担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

乙方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并缴清所欠甲方的各种款项后,可以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符合甲方规定受让条件者。

乙方要求转让本合同时,应当将转让的理由及转让条件、受让人按照本合同信息披露规定制作的信息披露文件等报告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同意转让的决定。

无论根据何种情形进行转让,受让乙方合同的受让人至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系从事行业的有限公司,成立已满年;

(二)注册资本达到万元;

(三)净资产超过万元;

(四)认同本特许经营体系的经营理念;

(五)其关联企业没有从事与特许经营体系相竞争的业务;

(六)同意签署甲方制定的《特许经营合同》及相关文件;

乙方转让本合同,受让人应当与甲方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合同文本使用合同转让时甲方制定的新版合同文本,但新合同应当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合同修订的要求。

乙方转让本合同时,受让人应当向甲方支付一笔万元的转让补偿费,作为甲方对因转让而发生的费用的补偿,包括对受让人进行初始培训和前期支持的费用。

十二、审查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

合同应当详细约定特许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被特许人来说,应当要求把特许人的下列违约行为及其责任承担写进合同:特许人授权使用的经营资源有瑕疵,违反商圈保护约定侵犯被特许人的权益,特许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提供的产品与合同约定不符等。而特许人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被特许人的下列违约情形及其责任承担方式:被特许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授权经营资源,被特许人损害特许人的经营体系,不交或迟交特许经营费用等。

特许双方还要注意对于特许合同义务的履行是否需要设置前提条件、是否需要对方配合或需要经对方“要求”或“申请”后方可履行等情况,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履行义务的条件不具备、或对方不予配合,则不视为违约等条款。

合同争议的解决一般包括协商、诉讼、仲裁等手段,正确选择对己方有利的方法能够起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良好作用。鉴于特许经营的特点,为了维护自己的品牌形象,在出现纠纷时,特许人应当尽可能地选择协商的方式解决。

【问题条款】

第XX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如若协商不成,双方都可以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修改】

该条款似乎对解决争议方式约定很清楚,很明确,实质上是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的,与没有约定一样。因为不用这样约定,依法也是如此处理,在实际法律程序中,该条没有一点可以依据的价值。而在哪个地方法院管辖,有仲裁机构仲裁还是由法院审判是很有意义的,对于审判的公正性、诉讼期间的费用都会产生重大影响。例如北京人要到广州去诉讼,自然成本会增加很多,在地方保护主义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要到当地去告当地的企业,难度自然也会增加许多,特别是涉外案件,由谁来管辖,往往还涉及到适用的法律,这对于案件最终的胜败,无疑会产生重大影响。实质上.《合同法》是允许当事人约定管辖的,但必须约定明确,同时不违反法律对级别及地域管辖的强制性规定,例如约定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到时不管谁告谁都必须到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这对于甲方来说,无疑是有利的。如果要约定仲裁,必须明确约定双方同意仲裁,同时要约定由哪一个仲裁机构来仲裁,例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果约定不明,视为没有约定,将无法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只能向法院起诉。例如只约定双方申请仲裁,但没有约定由哪一个仲裁机构仲裁,该约定没有实际的法律意义,即使双方约定了可以申请仲裁,但仲裁委也无法受理,即使受理并进行了仲裁,对方也可能向法院申请撤消.

【示范条款】

第XX条争议解决

1、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如双方在争议发生后六十日内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进行,仲裁语言为文。
3、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
5、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将继续履行。

十三、审查合同中的其他条款

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除了认真审查上述基本条款以外,还应当对加盟店的名称确定、单店选址与门店装修、经营手册的使用与修改、加盟店的财务管理、被特许人在合同签订后一定时期的单方解除权、是否允许被特许人制售会员卡、是否允许被特许人进行授权项目的网店和电子商务经营以及特许人的资本运营、合同专门用语的解释等条款进行审查。

另外,特许人还要充分重视特许经营合同的格式化风险;被特许人还要注意合同整体上出现特许人的优势条款。

【问题条款】以下为被特许人在一定时期内单独解除合同的权利的约定:

第XX条乙方在本合同签订3日之内可以单独解除合同,自乙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甲方时合同解除,甲方返还乙方交纳的特许经营费用。

【分析修改】上述条款存在以下问题:

1、我国《商业特许经营条例》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必须约定被特许人在一定时期内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由特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借助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期限一般应规定为7-10日左右,本合同规定为3日,时间较短,不利于保护被特许人的合同权利。

2、为了公平起见,合同中还要规定被特许人因行使合同解除给特许人造成损害的,要对特许人进行赔偿。

【示范条款】

第XX条乙方在本合同签订7日之内可以单独解除合同,自乙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甲方时合同解除,甲方返还乙方交纳的特许经营费用。

如果因乙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第四节特许经营合同审查总结分析

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经营双方的宪法性文件,特许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合同来进行约定;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合作的基础,也是连接特许人与被特许人这两个独立民主主体的纽带,其作用十分重要,特许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通过特许经营合同来调整,所以作为特许双方都应当重视对特许经营合同条款的审查。

一、作为特许方主要应当审查品牌保护和监督控制条款。特许加盟店经营业务模式的高度一致和统一的外在形象是特许经营的特点之一。如果一个受许人未按特许总部的统一要求进行经营,与特许人设计的整体外部形象相违备,整个特许体系声誉就会受到损害。因此,特许人应将标准规范详细列入合同中。《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也规定特许人享有为了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可在合同中约定有权对受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保证被许可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一定的质量水平。

二、作为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首先应当谨防特许经营欺诈。

由于我国在特许经营方面起步时间并不长,其中也有一些不法机构以特许经营为幌子,变相推销产品,令特许经营市场面临“奶酪”与“陷阱”并存的尴尬局面,所以提醒创业投资者在进入时一定要多加小心。在当今特许经营领域存在严重欺诈的背景下,投资人在决定加盟某个行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一定要对所要加盟的企业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亲自了解特许人的直营店和加盟店的经营情况,以免上当受骗。

三、被特许人应当注意审查合同中的商圈保护条款。

商圈保护,一般是指在单店加盟商经营地点的一定区域范围,特许人不能同时开设另一家使用相同品牌、经营同类产品并与加盟商相竞争的另一家加盟店或直营店。商圈保护的设定通常有两种方式:圆心加半径、按行政区域划分。而授权区域,通常是指在分特许或区域特许中,特许人将一定地理范围内发展加盟店的权利进行分许可或受许人开设加盟店的权利授权他人行使,即受许人有权在该区域内进行再授权或自行开设多家加盟店;同时,特许人不能在该区域内同时发展其它分特许人或分受许人。可见商圈保护是对开展具体特许业务的加盟店的保护被特许人的权利。

四、被特许人应当注意识别合同中的陷阱条款

有的条款表面上公平合理,但实际是隐藏了陷阱,除非专业人士否则很难发现。如特许人在合同中承诺:在相同地区不再设置同样的加盟商。但问题是特许人并非承诺不设置直营店。在加盟者将这个地区市场做起来后,特许方又直接进入,使加盟者的心血付诸东流。

五、特许双方应当重视对特许经营费用条款的审查

特许经营费用包括特许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约定费用。缴纳特许经营费是合同的基本条件,也是特许人获得收益的主要途径。某些特许人对特许经营费的费用及收费办法往往约定不明确;即使在合同中双方对特许加盟费作出了明确约定,但对特许人提供的产品供应或者服务的其他费用则无明确约定,且常常将保证金与特许经营费混淆,导致了特许合同履行过程中大量争议的产生。因此,特许人不仅应明确费用标准,还应明确:1)收费的内容,诸如特许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其它费用,如广告费、店面装修设计费和专项指导服务费等费用,这些费用也可在特许经营合同外单独约定;2)收费办法,对上述费用是按年收、季收或是月收以及收费日期;关于保证金问题。特许人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保证金的收取、保证内容、返还条件、时间等内容。特别是关于保证金的性质问题,有些特许人在合同中会约定保证金具有定金的性质或约定特许人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时,保证金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一般而言,按照法律规定如保证金具有定金性质对特许人往往不利。因此,在特许合同中特许人应约定明确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另外,有些特许合同双方会约定如加盟商擅自解除合同则保证金特许人有权予以没收,这样的约定将保证金的适用条件限制过于狭窄,例如在很多特许合同纠纷中如果是特许人不满加盟商的违约行为而解除合同的,则按照上述约定特许人无权没收该保证金,这样特许人设定保证金条款的目的也就无法达到。因此,为避免该法律风险,特许人应在合同约定,如加盟商发生任何违约行为,特许人有权予以没收保证金。这样保证金的使用条件就宽泛许多,特许人的利益也得以实现。

作者:崔师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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