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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纠纷专栏简介

商品房纠纷

  • 对商品房交易适用双倍赔偿规定的思考
    日期:2015-04-17 点击:138次

    对商品房交易适用双倍赔偿规定的思考房产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具备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所造成损失,并可以请求房产商承担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将有效遏制欺诈损害市场交易安全的行为。

  • 商品房“一房二卖”,房屋到底归属于谁
    日期:2015-03-14 点击:97次

    商品房“一房二卖”,房屋到底归属于谁买受人除可请示出卖人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有效制裁和遏制商品房买卖中欺诈及恶意违约等不良行为,促进诚信交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由此可见,某房产开发公司的行为符合司法解释列举的第二种情形,被告张某可以据此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

  • 商品房纠纷的哪几种情况可适用双倍赔偿
    日期:2015-03-10 点击:333次

    商品房纠纷的哪几种情况可适用双倍赔偿此外,关于建筑面积方面,该《解释》还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若误差比超过3%,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超过3%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给买受人。

  •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日期:2015-02-24 点击:270次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买卖合同时对房屋的交付使用约定不明而导致的大量纠纷。出卖人认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买受人直接占有使用房屋,也就是俗称的交钥匙;而买受人则认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不仅仅是交付房屋的占有,而且还包括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对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在法律、法规和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使用为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出卖人对房屋的转移占有,即为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

  • 商品房买卖中认购书和预付款的法律性质
    日期:2015-02-13 点击:385次

    商品房买卖中认购书和预付款的法律性质认购书与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混为一谈。从认购书与正式合同的牵连性上判断,认购书还不足以成立独立合同,因为认购书仅在于对签订正式合同的相关事宜的约定。该派激进观点认为,主合同(即正式买卖合同)尚未成立,作为从合同的认购书根本就无效。

  •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房地产法知识
    日期:2015-02-10 点击:179次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房地产法知识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 陈海燕诉上海京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日期:2015-02-06 点击:226次

    陈海燕诉上海京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被告对一审审理结果不服,依法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上诉人未在预售合同上盖章,但上诉人交给被上诉人其填写完备的预售合同文本,被上诉人签订了预售合同,并依照预售合同的约定交付了第一笔房款,上诉人接受了合同及房款,并向被上诉人出具了房款发票,预售合同双方已实际履行,故原审法院据此确认预售合同已成立并无不当。

  • 开发商为办房产证代签合同是否侵犯姓名权
    日期:2015-02-05 点击:100次

    开发商为办房产证代签合同是否侵犯姓名权房地产公司代签名和盖章的行为没有给高先生姓名权造成损害。房地产公司代高先生签订新合同的目的是为高先生办理房产证,其代签名和盖章的行为都是为高先生办理房产证而服务的。此外,高先生认为新合同减少了许多对其有利的条款,事实上,双方始终遵守并认真履行的合同仍是经过充分协商自愿签订的旧合同。

  • 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中开发商保证责任风险防范
    日期:2015-02-05 点击:226次

    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中开发商保证责任风险防范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的担保方式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两个担保阶段、三方当事人和四种法律关系。从担保的阶段来看,共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的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交银行保管之日止。该阶段由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二阶段始于银行取得《房屋他项权证》,此时抵押合同开始生效,由于抵押合同生效之日亦即保证合同失效之时,通过两个阶段的紧密衔接,贷款银行的债权获得了不间断的保障。

  • 对商品房销售面积差异纠纷处理的探讨
    日期:2015-02-04 点击:127次

    对商品房销售面积差异纠纷处理的探讨面积是房屋使用价值和交易价格的基础,但由于误差的客观存在性,房屋在施工和测量中产生误差是不可避免的,故商品房交易中约定的销售面积与房屋的实际面积之间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可是,目前出现的商品房销售面积差异处理纠纷中,误差却往往不是引起纠纷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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