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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纠纷专栏简介

商品房纠纷

  • 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的法律责任问题
    日期:2015-01-31 点击:184次

    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的法律责任问题虚假售楼广告,曾使不少购房人利益蒙受重大损失。所谓虚假广告实际上是广告主不准备真正兑现,而是以此作为一种商业手段而达到其营利目的所做的不真实的、甚至是欺骗性的、误导性的宣传。借助虚假广告致使购房者与其签订合同的开发商,实际上是对购房者的利益实施的一种侵权行为。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情事变更原则的运用
    日期:2015-01-31 点击:146次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情事变更原则的运用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发生各种复杂的情形和事由,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甚至全部不能履行,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哪些情形和事由属于情事变更,哪些不属于,必须具体分析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适用情事变更的各种必备条件。

  • 北京房地产律师陪购房屋实务解析
    日期:2015-01-31 点击:152次

    北京房地产律师陪购房屋实务解析购房服务是律师代理房地产业务的一种常见法律服务,从形式上可分为两大类,即代理诉讼和办理非诉讼业务。非诉讼业务具体包括律师口头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谈判,草拟和审查、修改、补充合同,律师见证,发表声明和启事等等。而诉讼业务是指代理仲裁和诉讼。以下根据购房的一般步骤谈谈律师在购房业务中的界入。

  • 房地产律师陪购签约中疑问详解
    日期:2015-01-31 点击:137次

    房地产律师陪购签约中疑问详解律师建议购房人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抵押登记的有关情况。如果查实开发商已经办理了购房人所购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且抵押行为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之前,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只有在取得抵押权人(即贷款银行)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将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转让给购房人,否则,其转让行为无效。

  • 开发商迟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法律思考
    日期:2015-01-31 点击:173次

    开发商迟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法律思考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由此可见从法律法规的立法原意来讲,我国对房屋实行的是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行管理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使用权登记发证的制度。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当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注意事项
    日期:2015-01-31 点击:319次

    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注意事项3、预告登记的范围包括现房和期房的买卖或抵押都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但在现阶段,预告登记却并未涵盖全部的期房和现房的买卖、抵押,被排除在预告登记范围之外的情形有两种:一是预购商品房转移;二是预购商品房抵押权转移。

  • 审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探讨
    日期:2015-01-31 点击:200次

    审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探讨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以建造中的房屋为标的物的,与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不同。为此,人们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性质有不同的认识。

  • 商品房认购协议的定性及裁判规则
    日期:2015-01-31 点击:143次

    商品房认购协议的定性及裁判规则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不断发展成熟,房地产已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支柱性产业。正因如此商品房买卖纠纷也不断增多,如一房数卖、随意反悔解除合同、面积缩水、预约合同不履行等情形的大量出现,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买受人的利益,但现行法律又相对滞后,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和不诚信违约行为的遏制。

  • 浅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日期:2015-01-31 点击:167次

    浅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只作为一种行政意义上的义务,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其所登记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传统民法中,登记制度是针对不动产的物权归属和变动而设计的,而预售的商品房是在建设中的期房,在买卖时还未建好,也不可能和现房那样成立完整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更谈不上因物权的变动问题而产生对期房产权的登记。

  • 商品房预售中与抵押权相关的权益冲突及其立法完善
    日期:2015-01-31 点击:199次

    商品房预售中与抵押权相关的权益冲突及其立法完善在实务中,为避免纠纷的产生,很多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已经办理预售登记手续的商品房不再为开发商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亦不予办理预售登记备案手续。这种做法实质上遵循的是上述否认两权竞合的地方性法规的要求。而另有一些房地产管理部门,特别是土地登记与房地产登记分别不同部门进行的地区,则允许同时办理两种登记手续,这种做法实质上是《担保法》的体现。因此,法律的不统一造成实务操作标准的缺失也是不足为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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