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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不依法披露法定信息的法律风险

日期:2015-04-07 来源:北京特许经营律师 作者:连锁加盟律师 阅读:110次 [字体: ] 背景色:        

特许人不依法披露法定信息的法律风险

受许人如何应对特许人不依法披露法定信息的行为

根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下列法定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又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但在实际特许经营活动中,尽管以诚实信用的原则特许人也应当告诉受许人上述信息,有的特许人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或者害怕被受许人怀疑失去加盟客户,经常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这样其实对特许人有受许人可依法单方解除协议遭受更大法律风险。作为受许人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合同。因为根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因此,受许人可以在发生争议时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应当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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