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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法规专栏简介

房产法规

  •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日期:2015-02-01 点击:155次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商品房经营者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商品房预售方案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日期:2015-02-01 点击:274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商品房预售方案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提交一级资质或在本市注册的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出具的经公证的担保函,或通过商业保险明确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并提交工程质量保险合同或暂保单。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02-01 点击:131次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确保限购政策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税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购房人资格核查机制。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购房人,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违规签订商品住房销售合同或代理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 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5-02-01 点击:167次

    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15-02-01 点击:332次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城镇私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
    日期:2015-02-01 点击:191次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城镇私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属于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共同使用的房屋涉及共同使用一宗国有土地的,应当共同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登记部门应当依法审核后统一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在土地证书上注明所有共有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 北京市关于落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5-02-01 点击:115次

    北京市关于落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的,贷款人应依法采取包括资产保全措施在内的相关措施,并经严格审慎程序进行认定后,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记录。

  • 北京市关于加强酒店类项目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5-02-01 点击:200次

    北京市关于加强酒店类项目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酒店类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后,必须严格按照酒店类规划用途组织设计、开发建设,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用地性质和规划用途经营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分割转让。切实发挥酒店类项目在旅游服务、促进就业、提升城市品质方面的基本功能。

  • 关于遏制房价快速上涨强化房地产税收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02-01 点击:141次

    关于遏制房价快速上涨强化房地产税收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局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的规定,积极推进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

  •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日期:2015-02-01 点击:387次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8年4月11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和《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9]255号)中第一条所列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上市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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