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31
损害赔偿律师解析人身伤害赔偿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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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数额计算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在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计算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人身伤害赔偿数额计算

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侵害人致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托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误工费的赔偿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 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 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护理费的赔偿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交通费、住宿费的赔偿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标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侯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营养费的赔偿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的赔偿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其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的生活补且费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生活补助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丧葬费的赔偿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亡赔偿金,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二年。死者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十年。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残疾者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经法医鉴定为一级的,自定残之月起,赔偿十年;二至十级的,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计算。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但最低不少于一年。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的赔偿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

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工伤赔偿数额计算

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发给。

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安置假肢等辅助器具?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三级百分之八十,四级百分之七十五。

(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工资。其中: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

(三)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

(四)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领取待遇的,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六至十六个月工资。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二)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三)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

(五)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一)、(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三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百分之五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余待遇。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行政赔偿数额计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历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至死亡时止。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合同违约金数额计算

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数额

单位应支付补偿金,应根据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若单位未提前一个月给予书面通知,应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金”这两笔赔偿性质不同,可同时领取。

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计算 

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一) 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二) 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三) 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四) 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

  (五)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 残疾用具费: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 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八) 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九) 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

  (十) 交通费: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

  (十一) 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费用,其数额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当事人的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三人。

依照前条规定计算的各种费用,凡实际发生和受害人急需的,应当一次性支付;其他费用,可以根据数额大小、受害人需求程度、当事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确定支付时间和方式。如果采用定期金赔偿方式,应当确定每期的赔偿额并要求责任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说明:赔偿的标准经常变化,赔偿的标准各地都不相同,甚至差别很大,请咨询当地律师。

附:全国省市县名称

1、北京市
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海淀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延庆县
2、上海市
浦东新区、徐汇区、黄浦区、杨浦区、虹口区、闵行区、长宁区、普陀区、宝山区、静安区、闸北区、卢湾区、松江区、嘉定区、南汇区、金山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
3、天津市
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静海县、蓟县
4、重庆市
万州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县、纂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钱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南川市

 

5、河北省
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郊区、井陉矿区、井陉县、正定县、栾城县、行唐县、灵寿县、高邑县、深泽县、赞皇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辛集市、藁城市、晋州市、新乐市、鹿泉市)
唐山市 (路南区、路北区、古冶区、开平区、新区、丰润县、滦县、滦南县、乐亭县、迁西县、玉田县、唐海县、遵化市、丰南区、迁安市)
秦皇岛市 (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青龙满族自治县、昌黎县、抚宁县、卢龙县)
邯郸市(邯山区、丛台区、复兴区、峰峰矿区、邯郸县、临漳县、成安县、大名县、涉县、磁县、肥乡县、永年县、邱县、鸡泽县、广平县、馆陶县、魏县、曲周县、武安市)
邢台市(桥东区、桥西区、邢台县、临城县、内丘县、柏乡县、隆尧县、任县、南和县、宁晋县、巨鹿县、新河县、广宗县、平乡县、威县、清河县、临西县、南宫市、沙河市)
保定市(新市区、北市区、南市区、满城县、清苑县、涞水县、阜平县、徐水县、定兴县、唐县、高阳县、荣成县、涞源县、望都县、安新县、易县、曲阳县、蠡县、顺平县、博野县、雄县、涿州市、定州市、安国市、高碑店市)
张家口市(桥东区、桥西区、宣化区、下花园区、宣化县、张北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蔚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怀来县、涿鹿县、赤城县、崇礼县)
承德市(双桥区、双滦区、鹰手营子矿区、承德县、兴隆县、平泉县、滦平县、隆化县、丰宁满族自治县、款成名作自治县、围城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沧州市(新华区、运河区、沧县、青县、东光县、海兴县、盐山县、肃宁县、南皮县、吴桥县、献县、孟村回族自治县、泊头市、任丘市、黄骅市、河间市)
廊坊市(安次区、固安县、永清县、香河县、大城县、文安县、大厂回族自治县、霸州市、三河市)
衡水市(桃城区、枣强县、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安平县、故城县、景县、阜城县、冀州市、深州市)
6、山西省
太原市(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晋源区、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古交市)
大同市(城区、矿区、南郊区、新荣区、阳高县、天镇县、广灵县、灵丘县、浑源县、左云县、大同县)
阳泉市(城区、矿区、郊区、平定县、盂县)
长治市(城区、郊区、长治县、襄垣县、屯留县、平顺县、黎城县、壶关县、长子县、武乡县、沁县、沁源县、潞城市)
晋城市(城区、沁水县、阳城县、陵川县、泽州县、高平市)
朔州市(朔城区、平鲁区、山阴县、应县、右玉县、怀仁县)
忻州市(忻府区、原平市、定襄县、五台县、代县、繁峙县、宁武县、静乐县、神池县、五寨县、岢岚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
吕梁市(离石区、孝义市、汾阳市、文水县、交城县、兴县、临县、柳林县、石楼县、岚县、方山县、中阳县、交口县)
晋中市(榆次市、介休市、榆社县、左权县、和顺县、昔阳县、寿阳县、太谷县、祁县、平遥县、灵石县)
临汾市(临汾市、侯马市、霍州市、曲沃县、翼城县、襄汾县、洪洞县、古县、安泽县、浮山县、吉县、乡宁县、蒲县、大宁县、永和县、隰县、汾西县)
运城市(运城市、永济市、河津市、芮城县、临猗县、万荣县、新绛县、稷山县、闻喜县、夏县、绛县、平陆县、垣曲县)
7、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郊区、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武城县)
包头市(东河区、昆都伦区、青山区、石拐矿区、白云矿区、郊区、土默特右旗、固阳县、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
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南区、乌达区)
赤峰市(红山区、元宝山区、松山区、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林西县、克什克腾旗、翁牛特旗、喀喇沁旗、宁城县、敖汉旗)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市、满洲里市、扎兰屯市、牙克石市、根河市、额尔古纳市、阿荣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新巴尔虎右旗、新巴尔虎左旗、陈巴尔虎旗)
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扎赉特旗、突泉县)
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郭勒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左翼后旗、库伦旗、奈曼旗、扎鲁特旗、开鲁县)
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锡林浩特市、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太仆寺旗、镶黄旗、正镶白旗、正蓝旗、多伦县)
乌兰察布盟(济宁市、丰镇市、卓资县、化德县、商都县、兴和县、凉城县、察哈尔右翼前旗、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四子王旗)
伊克昭盟(东胜市、达拉特旗、准格尔旗、鄂托克前旗、鄂托克旗、杭锦旗、乌审旗、伊金霍洛旗)
巴彦淖尔盟(临河市、五原县、磴口县、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右旗、杭锦后旗)
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
8、辽宁省
沈阳市(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东陵区、新城子区、于洪区、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新民市)
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
鞍山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台安县、秀岩满族自治县、海城市)
抚顺市(新抚区、露天区、望花区、顺城区、抚顺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清原满族自治县)
本溪市(平山区、溪湖区、明山区、南芬区、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
丹东市(元宝区、振兴区、振安区、宽甸满族自治县、东港市、凤城市)
锦州市(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黑山县、义县、凌海市、北宁市)
营口市(站前区、西宁区、鲅鱼圈区、老边区、盖州市、大石桥区)
阜新市(海州区、新邱区、太平区、清河门区、西河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彰武县)
辽阳市(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辽阳县、灯塔市)
盘锦市(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县、盘山县)
铁岭市(铁岭县、银州区、清河区、西丰县、昌图县、铁法市、开原市)
朝阳市(双塔区、龙城区、朝阳县、建平县、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北票市、凌源市)
葫芦岛市(连山区、龙岗区、南票区、绥中县、建昌县、兴城区)
9、吉林省
长春市(南关区、宽城区、朝阳区、二道区、绿园区、双阳区、农安县、九台市、榆树市、德惠市)
吉林市(昌邑区、龙潭区、船营区、丰满区、永吉县、蛟河市、桦甸市、舒兰市、磐石市)
四平市(铁西区、铁东区、梨树县、伊通满族自治县、公主岭市、双辽市)
辽源市(龙山区、西安区、东丰县、东辽县)
通化市(东昌区、二道江区、通化县、辉南县、柳河县、梅河口市、集安市)
白山市(八道江区、抚松县、靖宇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江源县、临江市)
松原市(宁江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岭县、乾安县、扶余县)
白城市(洮北区、镇赉县、通榆县、洮南市、大安市)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图们市、敦化市、珲春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
10、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道里区、南岗区、道外区、松北区、香坊区、阿城区、平房区、呼兰区、依兰县、方正县、宾县、巴彦县、木兰县、通河县、延寿县、双城市、尚志市、五常市)
齐哈尔市(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昂昂溪区、富拉尔基区、碾子山区、梅里斯达翰尔族区、龙江县、依安县、泰来县、甘南县、富裕县、克山县、克东县、拜泉县、讷河市)
鸡西市(鸡冠区、恒山区、滴道区、梨树区、城子河区、麻山区、鸡东县、虎林市、密山市)
鹤岗市(向阳区、工农区、南山区、兴安区、东山区、兴山区、萝北县、绥滨县)
双鸭山市(尖山区、岭东区、四方台区、宝山区、集贤县、友谊县、宝清县、饶河县)
大庆市(阿尔图区、龙凤区、让胡路区、红岗区、大同区、肇州县、肇源县、林甸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伊春市(伊春区、南岔区、友好区、西林区、翠峦区、新清区、美溪区、金山屯区、五营区、乌马河区、汤旺河区、带岭区、乌伊岭区、红星区、上甘岭区、嘉荫县、铁力市)
佳木斯市(向阳区、前进区、东风区、郊区、桦南县、桦川县、汤原县、抚远县、同江市、富锦市)
七台河市(新兴区、桃山区、茄子河区、勃利县)
牡丹江市(东安区、阳明区、爱民区、西安区、东宁县、林口县、绥芬河市、海林市、宁安市、穆棱市)
黑河市(嫩江县、爱辉区、逊克县、孙吴县、北安市、五大连池市)
绥化市(绥化市、安达市、肇东市、海伦市、望奎县、兰西县、青冈县、庆安县、明水县、绥棱县)
大兴安岭大区(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县)
11、江苏省
南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浦口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
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九里区、贾汪区、泉山区、丰县、沛县、铜山县、睢宁县、新沂市、邳州市)
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郊区、溧阳市、金坛市、武进市)
苏州市(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郊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吴县市)
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海安县、如东县、启东市、如皋市、通州市、海门市)
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台区、新浦区、海州区、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
淮阴市(清河区、青浦区、淮阴县、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淮安市)
盐城市(城区、响水县、滨海县、阜宁县、射阳县、建湖县、盐都县、东台县、大丰市)
扬州市(广陵区、郊区、宝应县、邗江县、仪征市、高邮市、江都市)
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县、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
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兴化市、靖江市、泰兴市、姜堰市)
宿迁市(宿城区、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12、浙江省
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桐庐县、淳安县、萧山市、建德市、富阳市、余杭市、临安市)
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北仑区、镇海区、象山县、宁海县、鄞县、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
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县、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瑞安市、乐清市)
嘉兴市(秀城区、郊区、嘉善县、海盐县、海宁市、平湖市、桐乡市)
湖州市(吴兴区、南浔区、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
绍兴市(越城区、绍兴县、新昌县、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
金华市(婺城区、金华县、武义县、浦江县、磐安县、兰溪市、义乌市、东阳市、永康市)
衢州市(柯城区、衢县、常山县、开化县、龙游县、江山市)
舟山市(定海区、普陀区、岱山县、嵊泗县)
台州市(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玉环县、三门县、天台县、仙居县、温岭市、临海市)
丽水市(丽水市、龙泉市、青田县、云和县、庆元县、缙云县、遂昌县、松阳县、景宁畲族自治县)
13、安徽省
合肥市(东市区、中市区、西市区、郊区、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
芜湖市(镜湖区、马塘区、新芜区、鸠江区、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
蚌埠市(东市区、中市区、西市区、郊区、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
淮南市(大通区、田家庵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潘集区、凤台县)
马鞍山市(金家庄区、花山区、雨山区、当涂县)
淮北市(杜集区、相山区、烈山区、濉溪县)
铜陵市(铜官山区、狮子山区、郊区、铜陵县)
安庆市(迎江区、大观区、郊区、怀宁县、枞阳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岳西县、桐城市)
黄山市(屯溪区、黄山区、徽州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
滁州市(琅琊区、南谯区、来安县、全椒县、定远县、凤阳县、天长市、明光市)
阜阳市(颍州区、颖东区、颍泉区、临泉县、太和县、阜南县、颍上县、界首市)
宿州市(墉桥区、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
六安市(金安区、裕安区、寿县、霍邱县、舒城县、金寨县、霍山县)
宜城市(宣州区、宁国市、郎溪县、广德县、泾县、旌德县、绩溪县)
巢湖市(巢湖区、庐江县、无为县、含山县、和县)
池州市(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
14、福建省
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晋安区、闽侯县、闽清县、连江县、罗源县、永泰县、平潭县、福清市、长乐市)
厦门市(思明区、海沧区、湖里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
宁德市(蕉城区、霞浦县、古田县、平南县、寿宁县、周宁县、枯荣县、福安市、福鼎市)
莆田市(城厢区、涵江区、荔城区、秀屿区、仙游县)
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金门县、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
漳州市(芗城区、龙文区、云霄县、漳浦县、诏安县、长泰县、东山县、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龙海市)
龙岩(新罗区、长汀区、永定县、上杭县、武平县、连城县、漳平市)
三明市(梅列区、三元区、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大田县、龙溪县、沙县、将乐县、泰宁县、建宁县、永安市)
南平市(延平区、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建阳市)
15、江西省
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郊区、南昌县、新建县、安义县、进贤县)
景德镇市(昌江区、珠山区、浮梁县、乐平市)
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莲花县、上栗县、芦溪县)
九江市(庐山区、浔阳区、九江县、武宁县、修水县、永修县、德安县、星子县、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瑞昌市)
新余市(渝水区、分宜县)
鹰潭市(月湖区、余江县、贵溪市)
赣州市(章贡区、赣县、信丰县、大余县、上犹县、崇义县、安远县、龙南县、定南县、全南县、宁都县、于都县、兴国县、会昌县、寻乌县、石城县、瑞金市、南康市)
宜春市(宜春市、丰城市、樟树市、高安市、奉新县、万载县、上高县、宜丰县、靖安县、铜鼓县)
上饶市(上饶市、德兴市、上饶县、广丰县、玉山县、铅山县、横峰县、弋阳县、余干县、波阳县、万年县、婺源县)
吉安市(吉安市、井冈山市、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宁冈县)
抚州市(临川市、南城县、黎川县、南丰县、崇仁县、乐安县、宜黄县、金溪县、资溪县、东乡县、广昌县)
16、山东省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县、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章丘市)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
淄博市(淄川区、张店区、博山区、临淄区、周村区、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
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滕州市)
东营市(东营区、河口区、垦利县、利津县、广饶县)
烟台市(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莱山区、长岛县、龙口市、莱阳市、莱州市、蓬莱市、招远市、栖霞市、海阳市)
潍坊市(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临朐县、昌乐县、青州市、诸城市、寿光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曲阜市、兖州市、邹城市)
泰安市(泰山区、郊区、宁阳县、东平县、新泰市、肥城市)
威海市(环翠区、文登市、荣成市、乳山市)
日照市(东港区、岚山区、五莲县、莒县)
莱芜市(莱城区、钢城区)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
德州市(德城区、陵县、宁津县、庆云县、临邑县、齐河县、平原县、夏津县、武城县、乐陵市、禹城市)
聊城市(东昌府区、阳谷县、莘县、茌平县、东阿县、冠县、高唐县、临清市)
滨州地区(滨州市、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沾化县、博兴县、邹平县)
菏泽地区(菏泽市、曹县、定陶县、成武县、单县、巨野县、郓城县、鄄城县、东明县)
17、河南省
郑州市(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金水区、上街区、邙山区、中牟县、巩义市、荥阳市、新密市、新郑市、登封市)
开封市(龙亭区、顺河回族区、鼓楼区、南关区、郊区、杞县、通许县、尉氏县、开封县、兰考县)
洛阳市(老城区、西工区、廛河回族区、涧西区、吉利区、郊 区、孟津县、新安县、栾川县、嵩县、汝阳县、宜阳县、洛宁县、伊川县、偃师市)
平顶山市(新华区、卫东区、石龙区、湛河区、宝丰县、叶县、鲁山县、郏 县、舞钢市、汝州市)
安阳市(文峰区、北关区、铁西区、郊区、安阳县、汤阴县、滑县、内黄县、林州市)
鹤壁市(鹤山区、山城区、郊区、浚县、淇县)
新乡市(红旗区、新华区、北站区、郊区、新乡县、获嘉县、原阳县、延津县、封丘县、长垣县、卫辉市、辉县市)
焦作市(解放区、中站区、马村区、山阳区、修武县、博爱县、武陟县、温县、沁阳市、孟州市)
濮阳市(华龙区、清丰县、南乐县、范县、台前县、濮阳县)
许昌市(魏都区、许昌县、鄢陵县、襄城县、禹州市、长葛市)
漯河市(源汇区、郾城区、召陵区、舞阳县、临颍县)
三门峡市(湖滨区、渑池县、陕县、卢氏县、义马市、灵宝市)
南阳市(宛城区、卧龙区、南召县、方城县、西峡县、镇平县、内乡县、淅川县、社旗县、唐河县、新野县、桐柏县、邓州市)
商丘市(梁园区、睢阳区、民权县、睢 县、 宁陵县、柘城县、虞城县、夏邑县、永城市)
信阳市(浉河区、平桥区、罗山县、光山县、新县、商城县、固始县、潢川县、淮滨县、息县)
周口市(周口市、项城市、扶沟县、西华县、商水县、太康县、鹿邑县、郸城县、淮阳县、沈丘县)
驻马店地区(驻马店市、确山县、泌阳县、遂平县、西平县、上蔡县、汝南县、平舆县、新蔡县、正阳县)
省直辖行政单位(济源市)
18、湖北省
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乔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
黄石市(黄石港区、石灰窑区、下陆区、铁山区、阳新县、大冶市)
十堰市(茅箭区、张湾区、郧县、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
宜昌市(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虎亭区、宜昌县、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宜都市、当阳市、枝江市)
襄阳市(襄城区、樊城区、襄阳县、南漳县、谷城县、保康县、老河口市、枣阳市、宜城市)
鄂州市(梁子湖区、华容区、鄂城区)
荆门市(东宝区、掇刀区、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
孝感市(孝南区、孝昌县、大悟县、云梦县、应城市、安陆市、汉川市)
荆州市(沙市区、荆州区、公安县、监利县、江陵县、石首市、洪湖市、松滋市)
黄冈市(黄州区、团风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浠水县、蕲春县、黄梅县、麻城市、武穴市)
咸宁市(咸安区、嘉鱼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赤壁市)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
省直辖行政单位(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神农架林区)
19、湖南省
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长沙县、望城县、宁乡县、浏阳市)
株洲市(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天元区、株洲县、攸县、茶陵县、炎陵县、醴陵市)
湘潭市(雨湖区、岳塘区、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
衡阳市(江东区、城南区、城北区、郊区、南岳区、衡阳县、衡南县、衡山县、衡东县、祁东县、耒阳市、常宁市)
邵阳市(双清区、大祥区、北塔区、邵东县、新邵县、邵阳县、隆回县、洞口县、绥宁县、新宁县、城步苗族自治县、武冈市)
岳阳市(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县、华容县、湘阴县、平江县、汨罗市、临湘市)
常德市(武陵区、鼎城区、安乡县、汉寿县、澧县、临澧县、桃源县、石门县、津市市)
张家界市(永定区、武陵源区、慈利县、桑植县)
益阳市(资阳区、赫山区、南县、桃江县、安化县、沅江市)
郴州市(北湖区、苏仙区、桂阳县、宜章县、永兴县、嘉禾县、临武县、汝城县、桂东县、安仁县、资兴市)
永州市(芝山区、冷水滩区、祁阳县、东安县、双牌县、道县、江永县、宁远县、蓝山县、新田县、江华瑶族自治县)
怀化市(鹤城区、中方县、沅陵县、辰溪县、溆浦县、会同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洪江市)
娄底地区(娄底市、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
20、广东省
广州市(东山区、荔湾区、越秀区、海珠区、天河区、芳村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市、花都市、增城市、从化市)
韶关市(武江区、浈江区、 曲江区、始兴县、仁化县、翁源县、乳源瑶族自治县、新丰县、乐昌市、南雄市)
深圳市(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盐田区)
珠海市(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
汕头市(濠江区、龙湖区、金平区、潮南区、澄海区、潮阳区、南澳县)
佛山市(禅城区、顺德区、南海区、三水区、高明区)
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台山市、新会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
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坡头区、麻章区、遂溪县、徐闻县、廉江市、雷州市、吴川市)
茂名市(茂南区、茂港区、电白县、高州市、化州市、信宜市)
肇庆市(端州区、鼎湖区、广宁县、怀集县、封开县、德庆县、高要市、四会市)
惠州市(惠城区、博罗县、惠东县、龙门县、惠阳市)
梅州市(梅江区、梅县、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平远县、蕉岭县、兴宁市)
汕尾市(城区、海丰县、陆河县、陆丰市)
河源市(源城区、紫金县、龙川县、连平县、和平县、东源县)
阳江市(江城区、阳西县、阳东县、阳春市)
清远市(清城区、佛冈县、阳山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清新县、英德市、连州市)
潮州市(湘桥区、潮安县、饶平县)
揭阳市(榕城区、揭东县、揭西县、惠来县、普宁市)
云浮市(云城区、新兴县、郁南县、云安县、罗定市)
东莞市
中山市
21、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兴宁区、青秀区、西乡塘区、江南区、良庆区、邕宁区、武鸣县、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宾阳县、横县)
柳州市(城中区、鱼峰区、柳南区、柳北区、柳江县、柳城县、鹿寨县、融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
桂林市(秀峰区、叠彩区、象山区、七星区、雁山区、阳朔县、临桂县、灵川县、全州县、兴安县、永福县、灌阳县、龙胜各县自治区、资源县、平乐县、荔蒲县、恭城瑶族自治县)
梧州市(万秀区、蝶山区、市郊区、苍梧县、藤县、蒙山县、岑溪市)
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合浦县)
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区、上思县、东兴市)
钦州市(钦南区、钦北区、浦北县、灵山县)
贵港市(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平南县、桂平市)
玉林市(玉州区、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兴业县、北流市)
崇左市(江州区、凭祥市、扶绥县、宁明县、龙州县、大新县、天等县)
来宾市(兴宾区、合山市、忻城县、象州县、武宣县、金秀瑶族自治县)
贺州市(八步区、昭平县、钟山县、富川瑶族自治县)
百色市(右江区、田阳县、田东县、平果县、德保县、靖西县、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
河池市(金城江区、宜州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南丹县、天峨县、凤山县、东兰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
22、海南省
海口市(龙华区、秀英区、琼山区、美兰区)
三亚市(河东管理区、河西管理区)
省直辖行政单位(琼海市、儋州市、五指山市、文昌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白沙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西南中沙群岛办事处)
23、四川省
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金堂县、双流县、温江县、郫县、新都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
自贡市(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荣县、富顺县)
攀枝花市(东区、西区、仁和区、米易县、盐边县)
泸州市(江阳区、纳溪区、龙马潭区、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
德阳市(旌阳区、中江县、罗江县、广汉市、什邡市、绵竹市)
绵阳市(涪城区、游仙区、三台县、盐亭县、安县、梓潼县、北川县、平武县、江油市)
广元市(利州区、元坝区、朝天区、旺苍县、青川县、剑阁县、苍溪县)
遂宁市(船山区、安居区、蓬溪县、射洪县、大英县)
内江市(市中区、东兴区、威远县、资中县、隆昌县)
乐山市(市中区、沙湾区、五通桥区、金口河区、犍为县、井研县、夹江县、沐川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峨眉山市)
南充市(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南部县、营山县、蓬安县、仪陇县、西充县、阆中市)
宜宾市(翠屏区、宜宾县、南溪县、江安县、长宁县、高县、珙县、筠连县、兴文县、屏山县)
广安市(广安区、岳池县、武胜县、邻水县、华莹市)
达川地区(达川市、万源市、达县、宣汉县、开江县、大竹县、渠县)
雅安地区(雅安市、名山县、荥经县、汉源县、石棉县、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九寨沟县、金川县、小金县、黑水县、马尔康县、壤塘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
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县、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巴塘县、乡城县、稻城县、得荣县)
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木里藏族自治县、盐源县、德昌县、会理县、会东县、宁南县、普格县、布拖县、金阳县、昭觉县、喜德县、冕宁县、越西县、甘洛县、美姑县、雷波县)
巴中地区(巴中市、通江县、南江县、平昌县)
眉山地区(眉山县、仁寿县、彭山县、洪雅县、丹棱县、青神县)
资阳地区(资阳市、简阳市、安岳县、乐至县)
24、贵州省
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小河区、开阳县、息烽县、修文县、清镇市)
六盘水市(钟山区、盘县特区、六枝特区、水城县)
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遵义县、桐梓县、绥阳县、正安县、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凤冈县、湄潭县、余庆县、习水县、赤水市、仁怀市)
铜仁地区(铜仁市、江口县、玉屏侗族自治县、石阡县、思南县、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德江县、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松桃苗族自治县、万山特区)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兴仁县、普安县、晴隆县、贞丰县、望谟县、册亨县、安龙县)
毕节地区(毕节市、大方县、黔西县、金沙县、织金县、纳雍县、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赫章县)
安顺地区(安顺市、平坝县、普定县、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黄平县、施秉县、三穗县、镇远县、岑巩县、天柱县、锦屏县、剑河县、台江县、黎平县、榕江县、从江县、雷山县、麻江县、丹寨县)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福泉市、荔波县、贵定县、瓮安县、独山县、平塘县、罗甸县、长顺县、龙里县、惠水县、三都水族自治县)
25、云南省
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东川区、呈贡县、晋宁县、富民县、宜良县、石林彝族自治县、嵩明县、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安宁市)
曲靖市(麒麟区、马龙县、陆良县、师宗县、罗平县、富源县、会泽县、沾益县、宣威市)
玉溪市(红塔区、江川县、澄江县、通海县、华宁县、易门县、峨山彝族自治县、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昭通地区(昭通市、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县)
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双柏县、牟定县、南华县、姚安县、大姚县、永仁县、元谋县、武定县、禄丰县)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开远市、蒙自县、屏边苗族自治县、建水县、石屏县、弥勒县、泸西县、元阳县、红河县、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绿春县、河口瑶族自治县)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砚山县、西畴县、麻栗坡县、马关县、丘北县、广南县、富宁县)
思茅市(思茅市、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景东彝族自治县、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西盟佤族自治县)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
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漾濞彝族自治县、祥云县、宾川县、弥渡县、南涧彝族自治县、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永平县、云龙县、洱源县、剑川县、鹤庆县)
保山地区(保山市、施甸县、腾冲县、龙陵县、昌宁县)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畹町市、瑞丽市、潞西市、梁河县、盈江县、陇川县)
丽江地区(丽江纳西族自治县、永胜县、华坪县、宁蒗彝族自治县)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县、福贡县、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甸县、德钦县、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临沧地区(临沧县、凤庆县、云县、永德县、镇康县、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沧源佤族自治县)
26、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城关区、林周县、当雄县、尼木县、曲水县、堆龙德庆县、达孜县、墨竹工卡县)
昌都地区(昌都县、江达县、贡觉县、类乌齐县、丁青县、察雅县、八宿县、左贡县、芒康县、洛隆县、边坝县)
日喀则地区(日喀则市、南木林县、江孜县、定日县、萨迦县、拉孜县、昂仁县、谢通门县、白朗县、仁布县、康马县、定结县、仲巴县、亚东县、吉隆县、聂拉木县、萨嘎县、岗巴县)
那曲地区(那曲县、嘉黎县、比如县、聂荣县、安多县、申扎县、索县、班戈县、巴青县、尼玛县)

山南地区(乃东县、扎囊县、贡嘎县、桑日县、琼结县、曲松县、措美县、洛扎县、加查县、隆子县、错那县、浪卡子县)
阿里地区(普兰县、札达县、噶尔县、日土县、革吉县、改则县、措勤县)
林芝地区(林芝县、工布江达县、米林县、墨脱县、波密县、察隅县、朗县)
27、陕西省
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县、蓝田县、周至县、户县、高陵县)
铜川市(城区、郊区、耀县、宜君县)
宝鸡市(渭滨区、金台区、宝鸡县、凤翔县、岐山县、扶风县、眉 县、陇县、千阳县、麟游县、凤县、太白县)
延安市(宝塔区、延长县、延川县、子长县、安塞县、志丹县、吴旗县、甘泉县、富县、洛川县、宜川县、黄龙县、黄陵县)
渭南市(临渭区、华县、潼关县、大荔县、合阳县、澄城县、蒲城县、白水县、富平县、韩城市、华阴市)
咸阳市(秦都区、杨陵区、渭城区、三原县、泾阳县、乾县、礼泉县、永寿县、彬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武功县、兴平市)
汉中市(汉台区、南郑县、城固县、洋县、西乡县、勉县、宁强县、略阳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
安康地区(安康市、汉阴县、石泉县、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镇坪县、旬阳县、白河县)
商洛地区(商州市、洛南县、丹凤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
榆林地区(榆林市、神木县、府谷县、横山县、靖边县、定边县、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
28、甘肃省
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永登县、皋兰县、榆中县)
嘉峪关市(市辖区)
金昌市(金川区、永昌县)
白银市(白银区、平川区、靖远县、会宁县、景泰县)
天水市(秦城区、北道区、清水县、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酒泉地区(玉门市、酒泉市、敦煌市、金塔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安西县)
张掖地区(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民乐县、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
武威地区(武威市、民勤县、古浪县、天祝藏族自治县)
平凉地区(平凉市、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县、庄浪县、静宁县)
陇南地区(武都县、宕昌县、成县康县、文县、西和县、礼县、两当县、徽县)
定西地区(定西县、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岷县)
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临夏县、康乐县、永靖县、广河县、和政县、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庆阳地区(西峰市、庆阳县、环县、华池县、合水县、正宁县、宁县、镇原县)
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临潭县、卓尼县、舟曲县、迭部县、玛曲县、碌曲县、夏河县)
29、青海省
西宁市(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海东地区(平安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乐都县、湟中县、湟源县、互助土族自治县、化隆回族自治县、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同德县、贵德县、兴海县、贵南县)
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尖扎县、泽库县、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果洛藏族自治州(玛沁县、班玛县、甘德县、达日县、久治县、玛多县)
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祁连县、海晏县、刚察县)
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杂多县、称多县、治多县、囊谦县、曲麻莱县)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德令哈市、乌兰县、都兰县、天峻县)
30、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兴庆区、西夏区、金凤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
固原地区(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
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
吴忠市(利通区、红寺堡区、盐池县、同心县、青铜峡市)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
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南山矿区、东山区、乌鲁木齐县)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克拉玛依区、白碱滩区、乌尔禾区)
哈密地区(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伊吾县)
吐鲁番地区(吐鲁番市、鄯善县、托克逊县)
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阜康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奇台县、吉木萨尔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精河县、温泉县)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轮台县、尉犁县、若羌县、且末县、焉耆回族自治县、和静县、和硕县、博湖县)
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温宿县、库车县、沙雅县、新和县、拜城县、乌什县、阿瓦提县、柯坪县)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阿克陶县、阿合奇县、乌恰县)
喀什地区(喀什市、疏附县、疏勒县、英吉沙县、泽普县、莎车县、叶城县、麦盖提县、岳普湖县、伽师县、巴楚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和田地区(和田市、和田县、墨玉县、皮山县、洛浦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
塔城地区(塔城市、乌苏市、额敏县、沙湾县、托里县、裕民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布尔津县、富蕴县、福海县、哈巴河县、青河县、吉木乃县)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伊犁地区、伊宁市、伊宁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霍城县、巩留县、新源县、昭苏县、特克斯县、尼勒克县)
省直辖行政单位(石河子市、阿拉尔市、图木舒克市、五家渠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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