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03
受害人有权要求行政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行政赔偿: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5)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限制处罚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8)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上述情形必须是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不能要求国家给予行政赔偿,而应通过民事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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