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22
对检察院抗诉案件的再审

一、民事抗诉的概念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这种监督就实质而言,是属于事后法律监督。

二、提起抗诉的条件

(一)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具有法定的事实和理由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抗诉的程序

(一)抗诉的提出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2.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二)抗诉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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