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4
法院开庭调解过程中,私自录音当证据,有效吗

法院开庭调解过程中,私自录音当证据,有效吗

原告:陈某

被告:陈某某、尹某夫妇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庭调解过程中,尹某因担心法官偏袒陈某,不顾劝阻录下音频并在几天后打印成文字资料,被法官发现。

法院认为

在调解过程中,尹某未经法院法官允许,私自对调解过程录音,并把录音复制成光盘、整理成文字资料的行为,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当进行处罚。最终,法院对尹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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