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1-12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并非“交强险”的除外责任

截止目前为止,并无任何法律、法规规定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属于“交强险”的除外责任,不管是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或是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均未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属于“交强险”的除外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明确规定: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由此可以看出,肇事逃逸并不在交强险不予赔偿的范围之内,至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否应该赔偿,得看保险公司是否已就责任免除条款对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告知义务。    总之,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并非“交强险”的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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