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17
生活污水溢出 物业公司赔偿

生活污水溢出 物业公司赔偿

单个业主告物业公司的“官司”很难打赢,本人有体会。张家港法院判决“因家里生活污水溢出告物业”的单个业主赢了官司且物业上诉还是“维持原判”,极有典型意义。

因为小区水管漏水问题,业主和物业打起了官司。日前,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被告某物业公司于2015年4月26日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包括对业主房屋进行维修和管理等。7月16日,业主秦某房屋发生溢水事故,生活污水自厨房地漏溢出,造成损失1.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物业公司未能提供其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管道的日常检修记录,亦未能证实其已经尽到有关物业服务和管理义务,故应当对因共用落水管发生堵塞以致造成原告房屋浸水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8万元的损失。被告不服上诉,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与小区业主签订合同后,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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