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03
女方终止妊娠未满六个月,男方是否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女方终止妊娠未满六个月,男方是否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问:我于2015年1月9日入院进行人流手术,同月1月12日出院,2015年5月18日我丈夫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能判我们离婚吗?

答:女方在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根据《终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就本案而言,因你于2015年1月9日入院进行人流手术,终止妊娠尚未超过六个月,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如果发现女方终止妊娠尚未超过六个月,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已经立案,则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但如果男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起诉确有必要,且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作者:韦朝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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